(2019)粤0605民初20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张辉亮制衣厂诉被告周丽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丽英: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0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张辉亮制衣厂诉被告周丽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861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截至2019年1月3日,利息暂计为849.86元,本息暂合计为59460.8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宁、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刘忠良组成,由梁宁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6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206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丽英的银行存款59460.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担保人张辉亮的银行存款20000元。案件申请费614.6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张辉亮制衣厂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