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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函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2日发表  

各镇(街道)、市驻禅单位、区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区政府同意由我局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0年11月16日     


  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部署,加快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2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20〕1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实际,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更好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和打造世界一流湾区的需要,稳步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二)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主导、产权清晰、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封闭运行的原则。

  二、房源筹集和政策支持

  (一)房源性质

  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二)房源筹集渠道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如下渠道筹集:一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二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三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四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五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三)房屋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并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四)落实资金保证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等所需财政资金可从住房保障相关资金中列支,并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和市有关专项资金支持。

  三、体制保障

  区人民政府 统筹全区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区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 为本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共有产权住房规划、建设、终审及配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住建局可指定事业单位、国有机构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负责承办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筹集和维护养护等供前事务。

  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 负责提供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信息,包括在本市拥有住房信息和 5年内住房转让记录。

  区财政局 负责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安排政府投资筹集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区级经费预算,并根据单位的申请拨付资金。

  区民政局 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信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供新市民申购家庭社保缴纳信息。

  各镇(街道) 负责提供受理地点,受理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和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区住房保障中心 为本区住房保障实施部门,负责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核工作和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区发展改革、银行、证券、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四、价格和产权份额

  (一)产权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占房屋产权的80%,该数值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其余20%产权份额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政府产权份额由区政府指定的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称代持机构)代为持有,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配售管理和供后管理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组织配售、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转让、退出和回购)、档案管理等事项。

  (二)销售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前,由代持机构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对拟出售的共有产权住房进行评估,以市场评估单价出售。

  (三)转让、退出和回购价格

  转让、退出或回购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届时评估价格和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确定。法院处置共有住房产权,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以法院委托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价为准。

  五、申请和配售

  (一)供应对象及条件

  1.申购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1)本区户籍居民。申购人应具有本区户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且申购前5年在本市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申购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购。

  (2)非本区户籍居民(包含新市民)。申购人应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且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费满5年,且申购前一个月保持参保状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申购前5年在本市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申购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购。

  2. 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购人,其余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购人,由申购人办理相关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确权手续。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本区共有产权住房:

  (1)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签订本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2)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时点未满3年。

  4. 申购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1)符合申购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住户;

  (2)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

  5.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6.已承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其家庭成员不能同时享受本区住房保障的政策,包括申请承购共有产权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

  (二)申请资料

  1.佛山市禅城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原件);

  2.申购人及申购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验原件);

  3.申购人及申购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申购人和共同申购的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再婚的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离异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交结婚证及丧偶证明(复印件,现场检验原件);

  4.申购人及申购家庭成员的有效居住证(复印件,现场检验原件;非本区户籍申购人提交);

  5.申购人连续购买5年社保证明文件(原件,非本区户籍申购人提交);

  6.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的证明;

  7.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佛山市个人住房查询结果(复印件,现场检验原件);

  8.诚信承诺书(原件)。

  (三)申购与审核程序

  1.发布公告。区住建局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和建设情况,发布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公告,包括推出时间、适用申购对象、申请程序、房源情况、销售价格等信息。

  2.审核程序。

  (1)受理。本区户籍申购人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区户籍申购人到居住证所属镇(街道)指定的受理地点提交申购材料,对申购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地点应予以确认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应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完整的资料,待资料补齐之后,重新进行申请。

  (2)初审。各镇(街道)自接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购资料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就申购材料的户籍、社保、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完成后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购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3)复审。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购家庭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通过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查询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户籍、婚姻、社保、住房等情况信息,实行联动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完成后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购材料一并报送区住建局。

  (4)终审。区住建局收到申购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终审意见,并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5)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审核结果通过区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动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审核通过及公示期满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对象。

  (6)申诉。申购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结果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诉申请,重新审核后应将申诉结果通知其本人,审核结果按申诉结果为准。

  (7)获得申购资格的人员名单由区住建局通知代持机构,开展下一步配售工作。

  (四)配售管理

  区住建局监督指导代持机构开展摇号配售。具体程序如下:

  1.制定销售方案。配售前由代持机构制定销售方案,其内容包括销售房源和价格明细表、销售份额、销售工作各环节等。销售方案经区住建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摇珠选房。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名单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对购房人的选房顺序进行摇珠,首先对优先申购对象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再对普通申购对象抽签确定选房顺序。摇珠结果在区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代持机构按照摇珠顺序通知购房人选房,未按时到场参加选房的申购人视作自动放弃,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同时,取消申购人本次的申购资格。

  3.合同签订与备案。申购人在选定住房后,应在代持机构指定时间内办理购房合同、网签等手续。购房合同应明确房屋单元、销售价格、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申购人与代持机构签订合同后,由代持机构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住建局备案。

  4.不动产权登记。代持机构应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共有产权住房”,列明全体共有人、按份共有各占有的比例等内容,在不动产权证书共同情况栏填写“按份共有”。申购人拒签、逾期未签购房合同的,将视为放弃申购权利,取消申购人的申购资格。代持机构将最终购房名单等信息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六、供后管理

  (一)使用管理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租赁住房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应当自共有产权住房交楼后的60日内,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自共有产权住房交楼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承购人无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原则上应当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

  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转让

  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当向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出具的允许转让意见。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其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转让申请通过后,若没有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代持机构可按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

  原承购人办理产权转让应当取得区住建局出具的允许转让意见。新承购人与原承购人、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原承购人应当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四)继承

  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亡故,其法定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并重新计算所得共有产权住房的时间。法定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五)退出

  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不满5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不得转让。承购人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确需退出的,可向代持机构申请退出,申请时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对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明确诊断或伤残等证明材料。经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出具的允许退出意见。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代持机构所有。退出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的,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退出申请通过后,若没有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代持机构可按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

  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因承购人债务或抵押期间承购人不按抵押合同约定还贷等原因,共有产权住房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承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退出个人所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由代持机构根据退出的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由于承购人未清偿债务,法院强制执行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不受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满5年的限制。法院强制执行无需进入房屋评估、拍卖程序,直接通知区住建局对相关承购人办理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手续,由代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若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未能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申购人的,代持机构可按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

  针对法院强制执行,为避免原承购人获得其份额房款后恶意转移财产,代持机构应当负责或协调新承购人把房款划入法院指定账户。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过户手续由区住建局或代持机构自行办理。对符合上述情形的承购人未退出个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

  对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份额后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原承购家庭或承购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用公租房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公租房房源充足的,无需轮候,优先分配。

  原承购人应当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七、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代持机构应当建立申请、配售保障对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在完成申购人购房合同备案后1个月内将归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送区住建局统一管理。各镇(街道)、区住房保障中心和区住建局应该在审批时限内将申购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八、政策支持

  (一)税费优惠。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等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按照面积份额计算确认相关税费。承购人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所产生的税费,代持机构不承担,由承购人或转让方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缴纳,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二)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商业可持续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

  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依照按份共有财产抵押登记规定及时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要求的,可优先享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代持机构不与承购人共同承担抵押义务。

  九、加强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方案规定,每年定期对承购人家庭实行年审,并将审核结果报代持机构。

  (二)做好政策衔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直管公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自共有产权住房交接后,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

  (三)申购家庭或个人不如实申报户籍、住房、婚姻等状况的;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直管公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年审不符合共有产权承购资格的;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按照合同约定必须退出但拒不退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取消;

  2.已签购房合同的,代持机构应与承购人解除购房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区住建局或代持机构责令其退出共有产权住房,收取共有产权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按退出程序退回购房款。承购人拒不退出的,将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收回住房。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按相关技术标准评估共有产权住房价格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部门和代持机构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其他

  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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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县疾控中心开展第21个全国高血压日宣传活动
  100. 县政府召开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