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根据部署,“十一五”期间,从2007年起力争全省每年新增15%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其中珠三角地区达标社区每年新增20%以上;“十一五”期末,力争全省60%以上的社区实现充分就业,其中珠三角地区达到80%以上。
省劳动保障厅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充分就业社区是指城市社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地户籍居民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8%以内。
(二)体制转轨时期遗留下来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率达85%以上。
(三)就业再就业困难群体得到有效的就业援助服务,“零就业家庭”至当年12月31日为零;登记失业人员中无持续失业一年以上者。
(四)公共就业服务顺利开展。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人员落实,建设规范,社区居民能享受完善配套的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时有效落实。
省劳动保障厅要求,活动期间,各地要全面加强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所有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基本达到“八统一”规范化建设各项目标要求;社区普遍按“一居一站”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并挂牌,力争到2010年,100%社区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每个社区配备1名以上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并落实财政经费、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电脑、电话、传真机等),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服务项目规范公开。要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参加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并参加全国统考,2008年底前100%实行持证上岗。2008年底前全省50%社区、2010年底前100%社区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同时,各地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对辖区内“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低保人员、农村贫困户劳动力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务必落实挂钩帮扶,定期***走访或电话***,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其就业意愿和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其中“零就业家庭”发现一户、***一户、解决一户。要加强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援助和指导,帮助从事灵活就业人员正确行使确定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等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研究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新路子、新办法,建立就业援助长效制度。
省劳动保障厅还为“充分就业社区”制定了评审办法。据悉,“充分就业社区”评审标准以当年4个季度平均值为基数,综合考虑日常工作实际情况。实行季度跟进、年终评审,对年度评审达标的社区由省厅授予“充分就业社区”牌匾,对次年度未达标的社区,省厅委托市、县(市、区)摘匾。评审程序为:由社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季度跟进和年度初审并负责申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现场审查并经公示合格后报市;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对年度达标的充分就业社区将给予一定奖励,各地也将对达标社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