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2013年11月24日,******在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强调:“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1日颁布实施了《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用规章制度来明确和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助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从而大幅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从2006年至2015年,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从8304起下降到3698起,年均降幅5.5%;死亡人数从927人下降到633人,年均降幅3.5%。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主责任意识也得到普遍提高,据《智能安监管理平台》数据统计,截止目前,生产经营单位自主排查治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近200万条。但是,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还不够完善,“行业领域有标准、企业有清单、车间有图表、岗位有卡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还未用“固化”下来。为此,我局起草了《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办法》的出台,能够为全面施行“个性化、处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为进一步保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粤府办〔2015〕55号)
三、主要内容
《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五条。八个章节分别为总则,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总则”部分
1.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意义;
2.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3.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
4.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义;
5.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级别;
6.明确了各部门对隐患级别判定存在异议的处置方式;
7.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
(二)“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部分
1.明确了市、区、镇(街)、开发区、村(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2.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3.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权力;
4.明确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部分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具体责任要求;
2.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必须填报系统;
3.明确了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之间系统共享互通的相关要求。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部分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厂级全面性安全检查的频次和内容;
2.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现事故隐患后的处置要求;
3.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的频次和内容;
4.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后的处置要求;
5.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会、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工作要求;
6.明确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置要求。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管理”部分
1.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管理的方式;
2.明确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信息电子档案的内容;
3.明确了纸质信息档案的管理要求;
4.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具体时限要求;
5.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工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的具体要求;
6.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填报隐患信息及建立奖惩制度的具体要求。
(六)“监督管理”部分
1.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制定和补充上的具体要求;
2.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上的管理要求;
3.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发现事故隐患后的处置要求。
(七)“法律责任”部分
1.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隐患信息公开方面的具体要求;
2.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3.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责任划分;
4.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行为要求;
5.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与信用管理的关系;
6.明确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作为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的重要指标。
(八)“附则”部分
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