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答:(一)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身份核实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毕业学年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可当场核实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应当场完成核实。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不完备,应当要求补齐;身份证明资料完备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场租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缴纳租金的***(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连续超过两次未提出场租补贴申请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再次申请场租补贴时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
2.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信息员: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