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246号(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农家食府)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246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农家食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656034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6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碧水路28号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经营,已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施,餐饮项目燃用液燃气。我局委托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烟进行检测,执法人员现场已拍照录像取证。2017年9月13日,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烟排放口检测结果为2.67mg/m³,结果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你单位油烟排放口检测结果中油烟超标0.335倍。
2017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1071号),责令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检查情况已做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7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现场未经营,厨房未开工,已签订相关油烟净化设施整改合同,并正在落实整改。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8.7.1裁量标准污染物浓度超标1倍以下-没有信访投诉案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伍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2月13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