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检察院审查批捕一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近日,区检察院依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审查批捕一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龙于2010年12月份开始经营服装加工厂,后因经营不当,服装加工厂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2013年6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吴某龙以各种借口拖欠12名员工的工资共计9.7万元,且为逃避支付工人的工资,藏匿到广州、桂林等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后多次进行监察责令改正,并在吴某龙的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整改,但吴某龙一直逃匿。至今年9月,犯罪嫌疑人吴某龙被抓获,到案后,吴某龙仍无法支付拖欠的工资。
该案是区检察院受理的首宗“恶意欠薪”案件,办案检察官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并研究有关法律规定,结果显示本案拖欠的劳动报酬金额已远远超过规定的最低标准人民币3万元,应认定本案已达追诉标准。最终,区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吴某龙。 (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