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开展我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项目租金收款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承租个人(家庭)、单位:
因机构改革,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我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出租方、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收款主体、银行账户等信息均发生了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构变更。机构改革后,我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出租方、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收款主体均由原“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变更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关于租赁合同。原已签订我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项目租赁合同的各承租个人(家庭)、单位,其租赁合同仍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签订合同。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签订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续租的各承租个人(家庭)、单位,其租赁合同将按照最新的信息予以签订。
三、关于租金收款银行账户。市属区管保障性住房项目(聚龙花园一期、聚龙花园二期、新城东方丽园,以下同)的租金收款银行由“平安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变更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账户名称均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其中聚龙花园一期、新城东方丽园项目租金银行账号:7484***********0002;聚龙花园二期项目租金银行账号:7484***********0003);区级保障性住房项目租金收款银行账户未发生变化,仍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均为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四、关于租金收缴方式。租金收缴方式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其中,对于市属区管保障性住房项目选择自行转账方式缴交租金的个人、单位租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可按照最新的项目租金收款账户进行转账,或与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重新签订《坪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转账协议书》后按照约定的银行账户转账租金;对于市属区管保障性住房项目选择委托银行代扣租金的个人、单位租户,无需重新签订租金托收协议。因租金收缴账户变更,如遇个人、单位租户提供的***无法代扣租金情况,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以短信方式另行通知。
五、关于租赁保证金。原已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赁保证金的个人、单位租户不受项目租赁保证金收款主体变更的影响。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发生法定、约定解除条件后,个人、单位租户不存在应予扣除或不予返还保证金情形的,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向个人、单位租户返还相应租赁保证金。
六、关于租赁保证金和租金票据。原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租赁保证金和租金票据仍继续有效。
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2019年7月4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