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04年1月,市政府出台规章《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保障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低保管理工作规范发展,惠民生、保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低保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办法》部分管理方式和措施已经滞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近年来,国家、省对涉及低保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并出台了多项新政策规定,《保障办法》在认定条件、低保标准制定层级、低保申请受理主体等方面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修改;此外,我市去年启动机构改革,多数机构名称、职能都进行了调整,《保障办法》的相关条文也需要相应进行修改。为此,市政府将制定新的《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由市民政局组织起草,司法局审查后,经2020年12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二、制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262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等;同时还借鉴了广州、大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5条,从总则、保障对象与条件、申请与审批、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就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升了低保标准制定的层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将《保障办法》中由市政府制定金平、龙湖、濠江区低保标准,其他区县低保标准由本级政府制定的规定,修改为各区县低保标准全部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六条),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完善了低保对象的认定机制。《保障办法》只规定了低保家庭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等资格条件,并依靠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手段核实,不能够全面准确反映低保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办法》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主要有:规定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第八条);要求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和综合评估(第九条);明确家庭成员认定和家庭收入计算的方式(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等。
(三)调整了低保申请的受理主体。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将《保障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机制,调整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四条),明确了镇(街道)作为受理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将村(居)委会在低保工作中的作用改为协助,减少审批层级。
(四)细化了低保审核审批的程序。《办法》对低保的申请、信息化核对、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民主评议、审批、回避、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的时限、具体要求都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使整个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更为规范、更具操作性。同时根据证明事项清理要求,取消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手续更简便(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
(五)进一步完善低保待遇。《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发放标准,以及与低保对象相关的其他专项救助等方面作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低保待遇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六)强化了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办法》进一步落实动态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抽查复核、根据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低保待遇、低保对象报告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的义务、购买服务强化监管能力、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信息共享和档案管理;等等(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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