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龙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五届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粤教基函〔2012〕63号)和《汕头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汕市教〔2012〕84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国家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动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接受儿童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力,结合我区已试行《关于幼儿园入园幼儿学费普惠性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300元(含普惠性补助每学年200元)。
(二)“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和特殊困难(如孤儿、残疾等)的儿童,再解决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儿童,并根据实际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
(三)“财政投入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问题。
二、资助对象
对在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区3-6周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具体资助对象由各街道、镇确定。
三、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学前教育按每人每学年300元(含普惠性补助每学年200元)的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儿童资助。
四、资助款申请与发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居将辖区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名单进行摸查汇总,报街道(镇)审核,由街道镇报送区教育局,教育局向区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款拨到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拨到各街道(镇)财政所,再由街道(镇)财政所拨给各村居,并以村居为单位发给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家长。家长凭户口本和入园注册收费单据领取补助款。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结合实际,落实措施,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各街道镇及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幼儿园要实行园长负责制,落实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要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各村居要实事求是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各街道(镇)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出现虚报和瞒报行为。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落实减免收费等政策。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学生减免学费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