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我区电动自行车和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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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汕澄府办[201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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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我区电动自行车和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区电动自行车和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关于加强我区电动自行车和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根据省《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2〕115 号)、《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和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4〕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汕头市澄海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下称区联调办),办公室设于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具体负责区联调办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下称“超标车”)的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超标车”过渡期临时通行标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和“超标车”交通违法行为。 区质监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电动自行车生产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电动自行车检验;配合查处违规生产电动自行车行为。 区经信部门负责依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回收报废企业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组装电动自行车非法生产点和生产经营企业。 区工商部门负责依据目录对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进行规范,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把销售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店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 区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地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作步骤和任务 (一)依法查堵源头 1.由区工商、经信等部门督促销售企业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引导经销商对库存超标车辆进行处理,不得新进“超标车”,只能经销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设计速度、电动设备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区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无照经营、销售未经公告或相关技术参数与公告不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必须确保所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销售目录内产品的,应当对照目录进行进货检查验收;销售未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应当在进货前查验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该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未列入目录无法在我省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所销售产品《合格证》上必须标明该产品为“电动自行车”,不得以“助力车”、“电动车”等名称代替。销售“助力车”、“电动车”等产品的,应当告知消费者该产品不能按“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上路行驶。 (二)做好注册登记相关准备 由区联调办负责公布上述车辆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同时,由区公安部门牵头设置登记办理点,并做好登记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登记期限 1.电动自行车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待《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公布后,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2.“超标车”登记。以《关于办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的通告》(下称《通告》)发布日期为界,《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超标车”给予登记并发放临时标识,《通告》发布后购买的“超标车”不予办理登记。办理“超标车”登记的时限从通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结束,逾期未办理的,不再办理登记。 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的处罚标准进行查处。 (四)“超标车”的管理 1.设置过渡期并发放统一标识。对目前已经购买使用的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 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 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可过渡使用至2015 年12 月31 日,过渡期间,由区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临时登记,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标识只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2.“超标车”的通行规定。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驾驶人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相关险种由各地协调当地保险机构配合推出);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 公里。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五)登记涉及的相关费用 电动自行车牌证费由车主承担(具体按照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超标车”的牌证费(每辆约15 元)在区公安分局2014年非税收入中安排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防范。我区在用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为“超标车”,数量庞大,涉及面广,设置过渡期并参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可能对大多数车主或使用人造成较大影响或不便,同时,也可能与原有的“治摩”工作相悖,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对此,出台相关规定前应先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向社会公布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政策,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最大限度减少市民因不了解政策和法规规定而继续购买“超标车”上路行驶。与此同时,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预防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完成电动自行车和“超标车”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切实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加强电动自行车、“超标车”管理,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好政策界限。既要严格公正执法,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文明执勤、耐心解释、防止矛盾激化。 (四)收集信息,及时反馈。各成员单位于2014 年7月14前,将本单位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送区联调办备案。从7 月份起,各单位每月底要将所负责事项工作当月进展情况报送区联调办(联系人:魏启亮 ,联系电话:85882455,传真 :8588344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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