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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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汕府办函〔2012〕103号 你局《关于提请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汕市交〔2012〕185号)收悉。经市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的“一年”,是指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一个自然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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