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就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后,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日前,本报记者就制定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主要负责人。
问:条例是在怎样的背景下颁布实施的?
答:多年以来,我市主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及我市的有关规章和政策措施规范我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市政设施事业有了较大发展。随着我市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快粤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我市的市政设施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现行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只对市政设施管理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规定和规范,在管理范围、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我市市政设施遭破坏、盗窃现象也比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市民的权益,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因此,为了依法、规范、有序管理市政设施,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市政设施管理的实际情况,运用立法权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
问: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条例结合我市多年来在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实践,对市政设施管理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条例就三类市政设施管理中的共性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市政设施的应急处置计划、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责任人及其义务,市政设施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等内容,为提高市政设施的管理效率提供了法律保证。
问: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条例将适用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全部行政区域的市政设施管理适用本条例。二是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适用本条例。三是中心镇以外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设施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对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问:条例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城市道路管理是市政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条例将城市道路界定为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通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为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条例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必须遵守的义务。一是突出对道路的保护。禁止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道路结构;禁止碾压道路边石;禁止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二是突出对桥梁的保护。禁止利用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或者撞击损坏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禁止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禁止在桥梁、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或者在人行天桥上驾驶摩托车。三是禁止其他侵占、损害道路设施的行为。
问:条例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哪些法律要求?
答:为发挥立法的规范、引导功能,做到文明施工,便民利民,条例要求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应当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并悬挂许可证或者标明许可证批准文号,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二是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应当在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如果条件不具备,应当分车道施工,保障道路单向畅通。三是挖掘或修复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四是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恢复道路原状。五是横穿道路施工、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问:条例对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安全运转。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条例作了以下禁止性规定:一是禁止堵塞、破坏、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二是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废气或者废弃物。三是禁止将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排入雨水、污水管内。四是禁止搭建各类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五是禁止在沟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者堆放物料。六是禁止擅自接驳、占压排水设施,禁止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以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违反条例的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一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强制拆除等,依法保护市政设施不受损害。二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违法办理行政许可、不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制止不处罚违法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强化了对行政执法部门自身的约束和监督。三是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条例规定因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失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