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深人社规〔2015〕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粤人社函〔2015〕2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作总额的1%下调至0.5%,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2月2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8 01:58:0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