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众银行的微粒贷产品贷款余额突破1600亿1600亿的贷款余额是什么概念
举个例子,建设银行在2018年10月公布了数据,2018年前十月已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余额接近1600亿元。一家60余年历史坐拥13000个网点的国有银行,总共的小微贷款余额好不容易和一款微粒贷打了平手。
毫无疑问,互联网信贷正成为一个快速膨胀的巨无霸。
在这个庞然大物的背后,要搞清楚互联网信贷、助贷、联合贷款这些技术名词,理解井喷背后的逻辑,我们有必要回溯到2017年12月1日这个日子。在过去的四百多天及可预见的将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这份著名的“141号文件”始终盘桓在了互联网信贷行业的上空。
监管变了
时至今日,若仍认为141号文件是仅仅针对现金贷业务的规范,而不将其视作所有从业机构开展各类互联网信贷业务(包括助贷与联合贷款)的统一准则,就会陷入许多误区。
比如,若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理解为仅强制适用于“现金贷”产品,就会陷入非“现金贷”的互联网信贷产品例如消费分期类产品可以超过利率上限的错误。
再比如,141号文对于助贷模式的限制,理解为仅限于银行和“现金贷”助贷平台的合作,就会得出非“现金贷”的助贷平台可以不用回归本源,不受限制的错误结论。
进一步而言,对于141号文的解读,如果我们不将其放在金融监管的大环境中去理解,就难以把握它的本质。互联网信贷业务的监管基调,从主体监管走向行为监管的转变,正是始于141号文件。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141号文
传统的金融分业监管中,不同金融机构由不同金融监管部门分门别类地制定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监管要求,因此又称主体监管。
区别于主体监管,行为监管(又称功能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机构开展相同或类似业务设立统一的监管标准。行为监管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这有利于减少监管真空,消除监管套利。
141号文件,实际上以互联网金融整顿的名义,实现了难产的《非存款放贷组织条例》拟将所有信贷业务统一纳入监管的初衷。
141号文件颁布后,市场上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狭义理解)的主体确定为:
(1) 商业银行
(2) 消费金融公司(特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 信托公司(以信托贷款的方式)
(4) 小额贷款公司
上述所有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时都需要遵守141号中设立的共性监管要求;其中前三类机构需要遵守《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则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由各地的金融办进行属地监管,各地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不会很大。
机构变了
放贷业务受制于放贷牌照。
除小贷公司外,上述三类牌照直接归银保监会的监管,申请新设极其困难,设立后的运营成本更是极高。141号文件作为一个显著分水岭,在此之前,大型的互联网机构积极参股或控股各类金融牌照,一心孕育着金控的帝国,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助贷业务浅尝辄止;在此之后,141号文件的金融强监管,促使BATJ们不约而同地给自己贴上去金融化和金融科技的标签,助贷合作一夜之间成为互联网信贷的主流。
从Fintech到Techfin,既是一种新的政治正确,又是从业机构们求生欲的体现,由此带来了助贷业务的井喷。
稍有些特殊的是小贷牌照,互联网小贷公司仍然可以通过网络自营贷款。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拥有了网络小贷公司,还需要开展助贷业务吗?答案还是看141号文。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141号文
诚然141号文件明确了小贷公司的放贷资质,却基本堵死了小贷公司的放贷资金来源,过去通过证券化疯狂加杠杆的套路不能玩了,持续增加注册资本不可持续。即使如蚂蚁金服或万达金融这样设立了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自营贷款+助贷/联合贷款的组合产品结构也是一项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