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须知
一、申请条件
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一)投资类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2、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国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不少于50万美元;
(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不少于50万美元;
(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不少于100万美元;
(4)在中国投资合计不少于200万美元;
注:投资不包括个人从事房屋、股票、有价债券买卖、交易等投资活动。
(二)任职类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1、在中国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
2、任职人员在中国任职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重点高等院校;
(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三)特殊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
(四)夫妻团聚人员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且每年在中国居留时间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五)亲子团聚人员
未满18周岁的外籍未婚子女投靠中国内地父母的。
(六)亲属投靠人员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居留时间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注:以上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申请材料(需一式两份,可复印)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提交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四张,同时提交刻有相片数据的光盘一张;
制证用数字照片标准
1. 照片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外国人应配戴眼镜。
2. 要求人像色彩还原准确、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3. 照片为兰色或白色纯色背景,人像下方以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或锁骨为宜。
4. 照片最小宽度为400pix,最小高度为493pix,人像脸部宽200±10 pix,其分辨率不低于300 dpi,颜色模式为RGB,文件存储格式为JPG,文件量在 30k-50k之间。
(二)提交有效外国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三)提交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且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身体检查的健康证明书;
(四)提交申请人所属国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 投资类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1)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2)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婚姻证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时,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2、任职类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1)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职称证明;
(2)《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3)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4)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
(5)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是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7)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婚姻证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时,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3、 特殊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1)提交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和有关证明。
(2)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婚姻证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时,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4、 夫妻团聚人员
(1)提交中国籍配偶的深圳常住户籍证明或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婚姻证明
(3)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产权证明;
5、 亲子团聚人员
(1)提交中国籍父母的深圳常住户籍证明或其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本人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注:此类人员申请时,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审查确认其国籍。审查具有外国国籍的才受理。
6、 亲属投靠人员
(1)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的深圳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
(4)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产权证明。
三、申请方式
本人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也可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但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
五、办理时限
(一)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二)申请换发或补发的,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调查,审核机关5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公安部制证。
六、收费标准
(一)受理时每人收取1500元,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每证收费300元。
(二)因证件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换发或补发的,按每证300元收取。
(三)证件丢失或损坏补领的,按每证600元收取。
七、有关说明
(一)个人完税证明是指申请条件中规定期限内申请人缴纳全部税款的凭证。
(二)联合年检证明是商务、工商、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进行的年检证明。
(三)特殊人员类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是指***所属主管部、委、局出具的推荐函、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在华居住证件、奖励证明以及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
(四)本须知中的"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
(五)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特殊人员以及补发、换发证件的人员,无需提供健康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温馨提示
(一)您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
(二)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信息咨询服务热线: 96897、95000100(自动台)
登录出入境便民网: http://www.sz3e.com
本须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并保留变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