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关于区游泳馆方案设计及环评费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013年6月27日至9月25日,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体局)送审的区游泳馆方案设计及环评费用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及合同等资料。区文体局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区游泳馆方案设计及环评费用项目经深盐发改〔2008〕111号文批准立项,计划投资7.6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项目建设单位是区文体局。项目于2008年7月完成。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为76,000.00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76,000.00元,本次决算审计无核减,详见***。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在投资计划执行方面,该项目计划投资7.6万元,实际投资7.6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受委托单位无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该项目建设单位与深港产学研环境技术中心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书,但实际编制单位却为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审计指出后,建设单位提交了相关情况的说明,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深港产学研环境技术中心的控股公司,深港产学研环境技术中心无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
建设单位今后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
(二)未按规定时限报审竣工决算。
该项目于2008年7月完成,建设单位于2013年6月13日报审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资料”的规定不符。
建设单位今后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整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
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