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
珠人社〔2013〕135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本市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全力保障我市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职业介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
二、补贴范围。经职业中介机构成功介绍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城乡劳动力。
三、补贴条件。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城乡劳动力就业,并与本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登记,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或者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与本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并实际履行劳务派遣合同满3个月。
四、补贴标准。成功介绍城乡劳动力到我市“三高一特”重点企业就业或介绍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每人补贴400元;成功介绍城乡劳动力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人补贴2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五、申领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提供以下凭证材料:《珠海市就业补贴及专项资金申请表》、《珠海市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复印件(存根应注明免费提供职介服务、被介绍人签名及联系电话)等。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时间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无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补贴申领。
职业中介机构在就业人员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满3个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市属用人单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规定期限内未申领补贴资金的(因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视作自动放弃补贴申领。
符合申领条件的,初审单位应当将审核信息在办事大厅或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享受补贴数额、投诉电话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珠人社〔201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金来源。本通知规定的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已在失业保险基金或其他就业专项资金中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不能重复申领。
八、监督管理。初审机构要加强对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抽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对职业介绍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职介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由初审单位负责追回,停止受理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并在全市给予通报。违法申请补贴的情形将作为职业中介机构年审的考量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资金使用等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本通知补助标准、对象等作出调整。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