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信访代诉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信访代诉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8月28日)
《深圳市罗湖区信访代诉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信访代诉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前移信访关口,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我区和谐稳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信访代诉制度的含义
信访代诉制度是指我区信访人的合理合法诉求超越我区的管辖权限,我区无法解决时,在信访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我区各级信访部门或责任单位与信访人就信访事项签订信访代诉委托书,代表信访人与有关单位联系,反映信访人的诉求,协调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并回复信访人的一种制度。
二、信访代诉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解释信访法规和政策,听取、收集研究和分析社情民意和信访苗头事项,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接受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并按程序进行上报、反映。
(三)对信访人的诉求,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有处理意见和结果的,要及时向信访人反馈;暂时无法解决的,要问明原因,做好群众的解释、疏导和说服工作;对于需要较长时间解决的,要与承办部门联系,了解进展情况,及时向信访人反馈。
三、信访代诉工作程序
(一)诉求受理:当我区信访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和意见在我区职权范围内无法得到解决,必须由上级有关部门解决时,信访人可委托我区各级信访部门和责任单位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二)各级信访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收到信访人的信访代诉委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三)信访事项提出:我区相关信访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四)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信访部门牵头代诉。
(五)信访回复:我区相关信访部门和责任单位收到处理部门书面回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回复信访人。
四、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职能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做好信访代诉工作。
五、信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对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
六、信访代诉工作主管部门为区信访局。
七、本实施办法由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