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及有关执行规定相关业务处理的政策解释的通知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珠海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及有关执行规定》已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方便采购单位开展工作,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研究,现就相关业务处理说明如下:
一、请采购单位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关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的规定,以及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认真细化项目预算,合并编列同一品目类型的采购项目,并提早申报采购计划。
二、单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且无法批量归并进行集中采购的,不需要申报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采购完成后,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在政府采购监管系统填写《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项目登记表》。网上询价、协议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瞒报、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将对采购单位限额登记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纳入采购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三、零星工程项目按如下方案处理
零星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预算低于2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一)采购单位同一时段(两个月)、同一地址内发生的同一类型的工程(含零星工程)可以确定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汇总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应归并为同一个工程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不视为零星工程。无法预先确定工程量清单的突发性项目除外。
(二)采购单位无法合并进行公开招标的零星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在组织分散采购时,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10万元或以上的项目,应在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供应商报名,按最低价法或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公示中标结果。
四、以上业务处理办法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五、各行政区、功能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采购监管政策规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