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办法》已经区政府四届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事项法律审查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 对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者措施;
(二) 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
(四)以政府名义签订的涉外合同;
(五)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须经法律审查。未经法律审查的,不予安排上会审议。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提交审查事项的运作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所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直接提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
区政府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事项,由区政府办文机构送交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
第七条 提请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申请文件;
(二)被审查事项的正式文本;
(三)与被审查事项相关的说明、背景资料等;
(四)与被审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提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全面、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二)提交的材料须按顺序编码,并附有材料清单;
(三)提请审查的申请文件由提请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提请审查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情况紧急时,应当在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接到报审材料后,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不予受理的报审事项,提请审查机构可在条件具备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提请审查。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受理后,采取书面审查、调查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采取调查听证、专家论证的,提请审查的机构须由主要负责人出席。
审查过程中,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区政府将有关事项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办法受理审查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调查、听证或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提请审查的机构及相关知情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律审查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提请审查机构送交审查的材料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取消该机构及负责人本年度各类评优(先进)资格,并由区监察、人事部门备案,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提请审查的机构及相关知情机构或者个人向外泄露法律审查意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