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5〕19号
珠府办〔2015〕1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由市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管理。
2.将食品(含酒类)、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含酒类)、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2.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不含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中的“非长输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电梯司机”资格认定转移给具备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工作转移给具备相关条件的行业组织及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3.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工作转移给具备相关条件的行业组织及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4.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责。
1.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核发。
2.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3.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五)加强的职责。
1.完善现代质量监管体系、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和质监法规体系,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及机制建设。
2.进一步强化市场技术服务功能,加强在市场失灵领域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秩序规范职能,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建立质量工作政社共治格局。
3.强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区域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预测预警和***制度,以及风险防控联动机制。
4.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维护国家市场技术权益。
5.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加强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健全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市和名牌发展战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标准和质监法规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负责做好市级发证的和协助做好上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推进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许可证后监管、监督抽查、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等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
(七)负责监督管理认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活动。
(八)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工作,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技术机构建设。
(十)指导和监督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业务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宣传、舆情监测与应对、政务公开、安全保卫、财务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化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相关立法工作;负责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初审,组织审理、听证,审核延期申请;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人事监察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质量、计量、标准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党群、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质量管理与认证科。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发展、质量强市战略和规划、品牌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负责质量强市战略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等工作;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产品质量调查和宏观质量状况分析,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认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按权限依法对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指导本系统技术机构改革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管理。
(五)产品质量监督科。
承担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专项整治;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建立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防范管理机制;汇总风险信息,组织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防控联动机制;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标准化科。
统筹协调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组织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行标准联盟和社团标准建设;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监督管理全市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七)计量科。
统筹协调全市计量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和校准行为以及计量仲裁检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行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管理制度;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开展能源资源计量监管工作。
(八)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经营、使用、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以及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高耗能承压类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九)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科。
承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经营、使用、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以及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高耗能机电类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十)行政审批服务科。
承担本局直接实施和审查上报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标准、程序、制度及机制建设;负责提供审批前的辅导、咨询和审批后的***服务工作;负责窗口服务及网上办理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8名(科级正职10名、科级副职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加挂珠海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办公室牌子)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行政机构,正科级。负责对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管理和组织;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协助和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负责横琴新区质量技术监督执法相关工作;承担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上级“打假办”交办的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核定行政编制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名。其中:支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支队长2名。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监察室)机构编制事项另文明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