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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2日发表  

珠价〔2012105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行为;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0.5-5万元(含)罚款。行业协会可以不处罚款。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1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行业协会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的罚款。行业协会可处15-35万元(含)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4、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可以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5万元(含)罚款。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5-1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4、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5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 1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2万元(含)罚款。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2-6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14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4、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4- 2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 1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     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5万元(含)罚款。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5-1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3万元以下(含)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4、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50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1-10万元(含)罚款。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10 -3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7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4、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10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形的,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4、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七、不标明价格的行为;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行为;
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行为;

   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行为;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行为;

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形的,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3500元(含)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5000元(含)罚款。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八、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形的,减轻处罚。可以不处罚款。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可以处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处罚。处3-7万元(含)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4、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处7-10万元(含)罚款。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九、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行为;

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行为;

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行为;

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行为;

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行为;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五)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

(六)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七)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有前条(一)至(四)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形的,减轻处罚。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换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处罚。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换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4、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换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市物价局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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