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9﹞29号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29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江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深福公(天安)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大概晚上通过110报警平台作证、咨询而已,不是恶意拨打。在7月11日上午拨打了十几个110,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以下简称“天安派出所”)才回申请人电话。申请人说:“有黑势力,想和所长汇报。”然后接警人员说:“可以,所长都在,你来吧,所长同意见你了,可以和你说,你来所里我帮你约好。”申请人从**宾馆走到天安派出所,然后说被抓了。
申请人本人没有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申请人在**宾馆打110报警电话,天安派出所拒警、不出警,然后电话也不回复申请人。天安派出所都没把申请人当人看待,每次拨打110都不用天安派出所座机回电。申请人认为天安派出所不在乎申请人打多少次110。作为一个市民,知道打一次电话就能回复,都不会多次打110。天安派出所也不在乎110报警工作人员多次告诉110工作人员申请人不能占用公用资源,还让110工作人员传达申请人意思。天安派出所并不管110工作人员的传达。申请人每次报警是有规定的,只要派出所用座机回复当事人,申请人都不会重复报警,因为110是监督。7月11日,在**宾馆报110是打黑恶势力,然后打了110,天安派出所无回电、拒警,然后重复几次,然后回复申请人电话,申请人说见他们所长。天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回答可以见所长讲话的,申请人说:“所长在所里吗?”值班民警说:“都在,都帮你约好了。”然后告诉申请人不要打110了。申请人从**宾馆走路过去,11:30到12:30到天安派出所,到前台民警告诉:“等下所长见您。”然后申请人等了几分钟,两个民警说:“队长批了,逮捕。”申请人听到后,还是很配合警员的。然后把申请人带到办案区,申请人就觉得不对,然后搜申请人身子,然后为了保证合法权,申请人又打了110,打了3个,110工作人员说等警员处理。然后申请人紧张把自己手机摔破了,警员没有人权等,既然报了110应该等一下才对,所以把申请人铐上双手。申请人就知道今天是回不去了。申请人要求见所长,依然见不到。然后申请人很生气,要求见所长然后被手铐上,然后想过死了算了。在戴上手铐,是申请人是犯人,本来向所长汇报黑势力的人员和自己的事情,警员应热情对待。申请人都没跑的行为,申请人多次说自己控制不了自己,要求到派出所需反省,申请人还说过心理受过伤害,对申请人打击太大,还说了申请人有难处,需要警员领导帮助。申请人思想上进就想要一份工作,并没有恶意报警,申请人还在努力找工作,改变自己,警员有义务告诉申请人法律常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报称:2018年10月某日,其在深圳市福田区**宾馆**书记办公室被罗**殴打,经调查核实,因殴打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且其所报事实已过追究时效,2019年7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罗**作出不予处罚决定。2019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天安派出所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深福公(天安)不罚决字[20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拒绝签收,民警向其解答,其如不满意不予处罚的结果可以向深圳市公安局或福田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或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多次恶意拨打110报警称“天安派出所领导殴打其,天安派出所的同志天天在**宾馆吃东西,这个事情他们没办法处理”,“天安派出所没经过调查事实,不受理我的事情”,“去年7月19日,因为安保的事情,其背了黑锅,让其丢了工作”,“**宾馆黑势力,根据开除员工的工作年限给钱,盗取国有财产”等内容。次日,申请人继续多次恶意拨打110报警,民警随后将其传唤至天安派出所进一步调查。7月10日至11日申请人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21次,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拨打110报警电话达156次。申请人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滥用警务资源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2019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辩、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三、对复议请求的意见。本案申请人称其没有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其多次拨打110的理由是因为其报警后天安派出所的警员拒不处警,从而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请求,被申请人认为其所述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报警称2018年10月某日被**宾馆**书记罗**殴打一案,被申请人天安派出所依法进行了受理、询问、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的案件事实,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在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其拒绝签收,在民警向其解答如不满意处理结果可以提起复议、诉讼,其仍恶意、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企图以该种方式达到其个人目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本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向天安派出所报警称:其在2018年10月某日,被**宾馆**书记罗**殴打。2019年7月10日,天安派出所向申请人送达深福公(天安)不罚决字[20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罗**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但申请人拒绝签收,民警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向深圳市公安局或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日14时58分34秒,申请人第一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0300581记录:现被**宾馆**书记殴打,天安派出所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需要回复。同日15时03分00秒,申请人第二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0510471记录:再次来电,称天安派出所不受理其的事情。同日15时08分06秒,申请人第三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1470491记录:反映福田分局没有查明事实,不给殴打其的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15时23分55秒、17时18分04秒、17时19分22秒、17时25分34秒重复报警。同日17时34分25秒,申请人第八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6240191记录:来电催促处理,称如果政府这么腐败的话,活着也没意思。同日22时00分05秒,申请人第九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0020651记录:天安派出所称其证据不足,其有录音,派出所让其去法院处理,其不想去,就想带着录音去**宾馆找**书记,派出所不受理不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1日10时52分33秒,申请人第十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9630541记录:报警人来电称派出所不愿处理,要求见领导。同日10时57分00秒,申请人第十一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0450411记录:报警人来电称派出所不愿处理,要求见市公安局领导。同日11时18分49秒,申请人第十二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3470121记录:来电称有人盗取国有资产高达30万元,要求处理。同日11时25分17秒,申请人第十三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4720511记录:报警人来电催促,需要调查黑势力。同日11时34分19秒,申请人第十四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6290701记录:报警人来电举报对方有黑势力性质。同日11时37分18秒,申请人第十五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7060121记录:来电要求转接警务督察,天安所不处理案件,要求查处。同日11时42分37秒,申请人第十六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7990541记录:报警人来电称报警后一直没有人处理,催民警处理。同日11时45分54秒,申请人第十七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8530561记录:报警人来电称多次报警,民警没有出警,咨询是否合理,要求回复。同日11时50分43秒,申请人第十八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9490751记录:多次报警,无人处理。
同日中午,民警通知申请人到天安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制作《到案经过》,其中记载:“……后民警通知其到我所了解情况,刘青海到我所后不听劝阻,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扰乱110接警秩序。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刘青海进入办案区接受进一步调查”。
同日12时40分17秒,申请人第十九次拨打110,其称:“我是之前报警在**宾馆被领导打的人。我现在举报**宾馆有黑恶势力,他们(指天安派出所)现在接收了我的案件,已经做过笔录。我不是犯罪人。他们让我采集东西。现在我不想采集东西,只想找他们领导并且告诉我的诉求……”同日12时42分27秒,申请人第二十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6820341记录:再次来电称想见领导,不是在屋子里面被审判的。同日12时45秒09分,申请人第二十一次拨打110,深圳市公安局接警单号**7480751记录:不想在小屋里等领导,不是犯罪人,不想与被扣留的人关在一起。
同日,天安派出所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并制作《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同日,天安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了两次询问查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且注明“以上笔录已向违法行为人刘**出示(宣读),其本人拒绝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询问申请人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注明“天安所拒警行为恶劣”。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注明“以上告知笔录已向刘青海出示,其本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拒绝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天安)行罚决字[2019]**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且在该决定书上注明“以上处罚决定书已向违法行为人刘青海宣读,其本人拒绝签字捺印”。
2019年7月1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深福公(天安)行罚决字[2019]**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辖区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定职责。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据此,110报警电话是公安机关为实现快速反应、打击现行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密切警民关系、服务群众而设立的一个报警服务平台,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公民报警和紧急求助。本案中,申请人报警事项系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深福公(天安)不罚决字[20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涉黑涉恶行为以及询问办案程序性问题等,该类事项不属于迫切需要处理的紧急警情,且有明确的法定途径救济权利。申请人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11日两日内拨打110报警电话达21次,影响报警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扰乱公安机关单位秩序。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接警记录、视听资料、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案中,对于申请人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实施扰乱公安机关单位秩序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深福公(天安)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