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可司法确认——驻通心岭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实例
2015年6月通心岭派出所辖区内一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外教多次变更,13日因外教不能给学生上课,该机构负责人也没有及时通知家长,有三位家长因此要求立即退款,该机构负责人同意退款但是不能保证立即履行,遂家长报警,家长和学生、培训机构负责人到调解室寻求调解。人民调解员了解明情况后,确定机构负责人在7月5日能将学费退给三位家长,于是劝解三位家长,让负责人7月5日退钱给家长,如果家长不放心,可以在6月15日一起去福田区法院做司法确认,调解室调解员可陪同协助完成司法确认。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6月15日、16日驻通心岭调解室调解员连续两天和四位当事人一起到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最终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7月7日培训机构负责人将培训费退给了三位家长,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相关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