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试行校长教师交流各区制定实施细则校领导提拔将要有交流经历
“校级领导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也就是6年的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9年及以上的必须交流。”11日,珠海市教育局发布了由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珠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指导意见(试行)》, 将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每年督学责任区专项检查,要求各区教育局根据要求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实施细则。
推进师资资源均衡化
据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珠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就是希望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均衡配置,力争3到5年实现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逐步实现区域内师资资源均衡化;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教育水平差距,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据悉,交流对象为我市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的校级领导和教师,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是校级领导,如果是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6年)的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9年及以上的必须交流;二是专任教师也是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满9年及以上的。
但是,如果近9年已有1年及以上支教经历的;从教以来累计支教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的,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可以不交流。
鼓励教师个人申请交流
“交流原则上在同一行政区(功能区)内的义务教育同类学校之间进行。重点推进优质学校与相对薄弱学校之间、城乡学校之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校长教师交流,着重推进骨干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交流,坚持组织选派与个人自愿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交流。各区每年交流人数占本区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交流的形式可以是转任交流。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实际情况,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区域内校长、教师转任交流。交流人员人事关系应转入流入学校。若流入学校没有相应空岗,可暂不调动人事关系,但交流履职年限不少于3年。也可以是个人申请交流。鼓励教师个人申请交流,教师申请到相对薄弱学校任教的,不受交流条件限制。按管理权限,经学校和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此外,还有组织选派交流、岗位竞聘交流以及校际对口支援活动。
《意见》还规定同一所学校党政班子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为加强合并学校(项目学校)各校区之间的教师交流力度,每年交流的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各区骨干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本区骨干教师总数的5%。此外,从2016年9月1日起,校级领导干部提拔,须有1年以上的交流或支教经历;教师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岗位聘任时,须有1年以上的交流或支教经历。(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