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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8日发表  

  ZFGS-2018-04

  珠府〔2018〕4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像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检查。申请材料符合相应要求及标准,且内容完整的,方可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一节基础数据核查及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第六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报主体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认为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意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会审工作。

  初审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意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件理由。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会审工作,并向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会审意见: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分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划分局按照职能分工依据用地档案、不动产登记档案、规划档案、现状测绘成果等核查城市更新单元意向范围内土地权属、现状建设、房地产权益情况和城市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二)规划分局、属地文物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据现行城乡规划及技术规范核查城市更新单元意向范围内更新类型、更新方向,并对涉及文物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

  (三)属地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的城市更新指导意见。

  第八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相关部门提交会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综合本部门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测绘成果及其他相关材料的核查意见以及相关部门会审意见,汇总形成会审结果及指导意见。

  会审认为申请人具备申报主体资格,同意申请人申报的更新类型和更新方向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审结果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申报主体资格公示。

  会审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申报主体资格或申请人申报的更新类型和更新方向需要调整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审结果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会审结果及相关指导意见。

  第九条申报主体资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异议不予采纳或异议成立但经协调处理后已消除对申报主体核准影响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或协调处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申报主体资格认定文件,通知其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申报材料,并向其提供相关编制指导意见。

  公示异议经协调处理后仍未消除对申报主体资格影响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协调处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件理由。

  第二节 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及规划编制指导

  第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认为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意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会审工作。

  初审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意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件理由。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会审工作,并向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会审意见:

  (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属地文物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据现行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等核查城市更新单元初步方案,并提出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二)属地产业主管部门依据现行产业规划等核查产业布局初步方案。

  第十三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部门提交会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综合本部门对其他申报材料的核查意见以及相关部门会审意见,汇总形成会审结果及指导意见。

  会审同意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申报方案的,在会审结果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主体核发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文件,通知其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等材料,并提供相关编制指导意见。

  会审认为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申报方案需调整的,在会审结果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具体修改意见,由申报主体修改后再按本程序指引第十一条重新申报审查。

  第三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第十四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认为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意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会审工作。

  初审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意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件,并书面告知申报主体退件理由。

  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会审工作,并向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会审意见:

  (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属地文物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据现行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等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公共服务设施论证报告、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评估报告以及文物、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城市文脉资源的保护方案。

  (二)交通部门审查交通评估报告。

  (三)属地产业主管部门依据现行产业规划等核查产业布局方案。

  (四)规划分局等认为需参与会审的相关部门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公共服务设施论证报告等。

  第十六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部门提交会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综合本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经济评估报告的核查意见以及相关部门会审意见,牵头规划分局汇总形成会审结果及指导意见。

  会审原则通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及评估报告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审结果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前公告。

  会审认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或评估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审结果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主体会审结果及相关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位于重点地区的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或属于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应当由规划分局配合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批前公告前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审议。

  专家会审议原则通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且无修改完善建议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会审议意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前公告。

  专家会审议原则通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但提出修改完善建议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会审议意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主体专家会审议结果及相关建议,并在申报主体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前公告。

  专家会审议未通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会审议意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主体专家会审议结果及相关建议和意见,并在申报主体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审议。

  第十八条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前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10日;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前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公告期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规划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公告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公告无异议、异议不予采纳或异议成立但经协调处理后已消除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影响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或协调处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后续审查、审批工作。

  公告异议经协调处理后仍未消除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影响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协调处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件,并书面告知申报主体退件理由。

  第十九条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完成批前公告后,应当提请区政府(管委会)会议审查。

  区政府(管委会)会议审查通过的,组织开展后续审议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会议审查未通过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主体会议审议结果及相关建议,并在申报主体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请区政府(管委会)会议审查。

  第二十条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查通过的,应当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珠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秘书处提出上会申请,并按规委会会前会后操作规程、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规划分局组织提交议题申报材料。

  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主体会议审议结果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在申报主体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后续审批工作。

  规委会审议未通过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主体会议审议结果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在申报主体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批前公告、提请区政府(管委会)会议审议和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审批工作:

  (一)属于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向申报主体核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批复文件,并通知其申报实施主体资格认定、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二)属于改建类或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组织相关材料报请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主体核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批复文件,并通知其申报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实施方案材料。区政府(管委会)应以市政府名义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加盖市人民政府审批专用章,并报市政府备案。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抄送规划、国土分局。

  第四节其他申报审批事项

  第二十二条改建类或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还应当开展供地方案申报审批工作。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拟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复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编制供地方案草案,组织国土部门审查供地方案草案,并组织相关材料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一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估价机构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委托三家在库机构进行项目地价评估,并取平均值形成项目地价拟计收额。

  地价拟计收额在供地方案批复之后报批,地价评估时点为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供地方案之日。

  地价评估结果必须经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异议不予采纳或异议成立但经协调处理后已消除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方可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分局提供供地方案批复文件,并在国土分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地价缴纳凭证等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省备案的同时,将供地方案批复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及地价缴纳凭证等资料抄送属地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村民房屋面积认定、历史用地或历史建筑处置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相关申报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相关申报审批工作。

  在提交申报主体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供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纳入更新单元范围及产权调换补偿的意见。

  在提交实施主体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时,应当取得具备审批权限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调换补偿方案或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五节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实施主体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认为申请人具备实施主体资格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意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施主体资格公示,并在公示期间依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供地方案批复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同步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审核工作。

  初审认为申请人不具备实施主体资格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意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件理由。

  第二十八条实施主体资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实施主体资格公示无异议、异议不予采纳或异议成立但经协调处理后已消除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影响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期满或协调处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结果组织开展后续审批工作。

  实施主体资格公示异议经协调处理后仍未消除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影响的,于协调处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件理由。

  第二十九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申请材料审批工作:

  (一)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资格认定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核准文件,并通知其办理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签订手续及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方案草案需修改的,告知申请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及处理。

  第三十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主体资格认定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第三十一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核准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等材料一并报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函告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给予办理各项施工建设手续,并依据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项目实施监管。

  属于改建类或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国土分局应当在实施主体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实施主体缴纳地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地价缴纳凭证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施工建设涉及的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市政园林、城管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由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前,组织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研究范围,开展规划条件研究。

  规划条件经专家咨询会审议、批前公告、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报主体提供,指导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条件研究程序参照本程序指引第十七、十八、二十条规定执行,批前公告时间为10日,其余工作时限要求不变。

  已按前款规定获得规划条件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仍需履行本程序指引有关规定。主要规划指标未突破批复规划条件的,可不再提请规委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采取政府收储方式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政府收储的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收储实施部门要求,向其提供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意见。

  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五条在项目涉及的原房地产权证全部注销后,实施主体应向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房地产的证明文件。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核实未曾登记的产权及安置补偿情况后,一并将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权益处置情况(含查封、抵押等)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明确提出给予办理各项用地手续的建议,作为实施主体办理各项用地手续的前置条件之一。

  已注销的各类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和规划、建设许可书证按照现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由相应部门予以归档。

  第三十六条补偿措施已到位,且原房地产权证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管的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城市更新项目,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须整理房地产权证资料,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

  第三十七条对于已取得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通过规划方案审核的城市项目,可以单独编制基坑支护施工图,并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及报送质监站备案后,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基坑支护先行施工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本程序指引所指公示、公告,要求在项目现场、主要媒体、政府或部门网站同时进行。

  以现场或者网站形式进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持续公示、公告,并提供律师鉴证意见;以主要媒体刊载形式进行的,应当至少刊载一次并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意见反馈。

  公示、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本规定所指公示、公告时间,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三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程序指引规定时限完成审核事项。公示时间、公告时间、征询部门意见时间、专家评审或论证时间、各层级会议审议时间、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时间不计入本程序指引规定工作时限。

  第四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程序指引印发之日前,已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的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及供地方案草案由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本程序指引印发之日前,已获得供地方案批复的改建类、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其地价评估及报备应按照本程序指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及公示程序后,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并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分局提供地价评估结果批复文件,完善相应备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区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本程序指引的基础上另行细化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

  第四十三条本程序指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程序指引自2018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5月8日。2013年3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珠府办〔2013〕15号)同时废止。本市相关规定与本程序指引不一致的,以本程序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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