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增预征字〔2020〕47号中新镇乌石村27488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城乡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中新镇乌石村、大田村(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M1)。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8325.61平方米(折合27.488亩,以大地2000坐标核算)。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及评估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依照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按规定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2020年9月3日
(本公告复印后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现场、被征地村、所属镇政府张贴)
征地示意图-穗规划资源增预征字〔2020〕47号-中新镇乌石村27.488亩.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