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中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276号
广东中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中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中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租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本项目建设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蛇岭祠堂坑(土名)荔新六路7号。项目占地面积13068平方米,建筑面积16871.24平方米,主要建筑包括2栋4层厂房,1栋4层办公宿舍楼及1栋5层宿舍楼。项目以PE塑料粒、环保降解料等为原材料,年产环保袋、塑料袋4000吨。项目员工人数1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年工作250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13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投料粉尘经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收集效率不低于90%,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吹膜、拉链、制袋、印刷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要求;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相应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a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603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1.206吨/年,来源于增城市新塘镇大敦西城制衣厂。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