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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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2017年6月29日,我局发文《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番卫〔2017〕131号),有效期一年。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因此,我局根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统计数据,对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作相应调整,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2018年度番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