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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松洲街槎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75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0日发表  

2015年7月5日8时20分许,白云区松洲街槎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增槎路1086号房屋在拆除过程中发生一宗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5年7月5日8时20分许,邓政在操作一台钩机拆除槎龙村四社增槎路1086号一栋三层楼的房屋时,三楼楼面突然坍塌,将拆除该房屋的钩机压住,导致钩机驾驶室内操作手邓政被困,经过近4小时的抢救将钩机操作手邓政救出,证实其当场死亡。

(二)救援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120求救,接报后,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做出指示,全力做好被困人员抢救及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水务局、白云消防大队、松洲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进行救援,经过近4小时的抢救于当日12时15分许将被困钩机操作人员救出证实其当场死亡。经事故相关单位人员与受害者家属在松洲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自愿协商,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由槎龙村四社和邓常权共向受害者家属赔偿83万元。本次事故的救援工作处理得当,善后工作顺利。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在严重损坏房屋作业,作业安全间距不够。增槎路1086号一栋三层楼房屋于1995年建成,建基面积140平方米,层数为3层,于今年经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2015年7月5日8时20分许, 邓政驾驶一台钩机在上述房屋边进行打掉柱子作业(俗称掏空、自然塌的方式进行作业),在打第二层靠增槎路边的几条柱子时,由于钩机机臂长不够,只有驾机尽量靠近被拆除的楼边,造成作业的安全间距不够,当柱被打掉混凝土和钢筋后,受力不足,造成上部建筑物失稳,并向钩机一侧坍塌,压住钩机驾驶室,作业过程中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5.0.3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2)钩机操作工违规进行拆除作业。钩机操作工邓政与拆除该房屋的第二承包人唐吉春约定于2015年7月5日从佛山市南海里水镇随钩机到增槎路1086号对涉事房屋进行拆除,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对涉事房屋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凭个人经验用钩机在房屋边进行打掉柱子作业,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4.2.1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直接导致该事故的发生。

2、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违法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相应资质的个人。槎龙村四社将涉事房屋的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包工头邓常权,而邓常权又将该拆除工程转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唐吉春组织进行施工,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1.0.4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

(2)未制定任何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案。承接拆除工程的邓常权、唐吉春在拆除该涉事严重损坏房前,未按要求编制任何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凭个人经验,组织施工人员对涉事严重损坏房进行拆除,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2.0.2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拆除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槎龙村四社在将该涉事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邓常权后,未按规定将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交由施工人员,也未将该房屋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告知给拆除施工方,邓政等人在进行拆除作业前,唐吉春和邓常权也未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3.0.3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未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钩机操作工邓政到拆除施工现场,组织拆除施工方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告知其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直接凭经验违规进行拆除作业,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5.0.4条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5)未进行相应的施工监测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对该涉事房屋进行拆除的施工过程中,未安排专业监管人员进行相应的施工监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月5日早上拆除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当发生事故后又没有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2.0.4条和第4.2.2条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处理意见

(一)唐吉春,男,住址四川省威远县黄荆沟镇胜利街5组53号,增槎路1086号房屋拆除工程私人包工头(第二承包人),不具有任何建筑拆除工程的相关资质,没有制定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拆除作业前未向钩机操作工邓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现场未进行相应的施工监测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对拆除作业及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邓常权,男,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九皇团山51号,增槎路1086号房屋拆除工程私人包工头(第一承包人),与槎龙村四社以口头协议2万元承包该房屋拆除工程(未支付),不具有任何拆除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承接建筑拆除工程后,转包给不具备任何相应资质的个人(唐吉春),没有制定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

(三)邓政,男,重庆人,驾驶钩机操作工,违规进行拆除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邓政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四)槎龙村四社,事故发生单位,增槎路1086号房屋权属人,该房屋拆除工程发包方,证照齐全有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粤农集安第011****01004号),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槎龙村,违法将增槎路1086号严重损坏房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

(五)张继耀,男,中共党员,2014年5月起任槎龙经济联合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社长。张继耀作为第四经济社社长,为了尽快拆旧建新集体物业,在明知集体物业不能以村民建房办理备案的情况下,仍通过虚假资料将集体物业以其父亲张福刚名义申请建房,最终取得松洲街审核备案。备案后,私自决定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私人包工头,且没有签订拆除合同,不符合施工安全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关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以致在拆房过程中发生房屋坍塌意外,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对此,张继耀作为经济社社长,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张继耀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张建全,男,群众, 2014年5月起任槎龙经济联合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副社长。张继耀提议将经济社集体物业以村民建房的名义办理申请备案、以及聘请无资质施工方时,张建全明知此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却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在虚假备案申请表上代表第四经济社签名盖章出具意见,对事故的最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松洲街党工委、松洲街道办事处对张建全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

(七)官长根,男,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松洲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官长根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临小工程审核备案和备案后监管工作不够重视,统筹协调不力,对街道在临小工程审核备案和备案后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八)张燕辉,男,中共党员,现任区发改局副局长,2012年12月至2015年5月21日任松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管科、城管执法队、市政管理所(消毒站)。松洲街对临小工程备案审核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执行会审工作制度,没有及时建立专业监管队伍。张燕辉作为时任城管科分管领导,协调组织、监督指导城管科开展备案审核工作不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郭继彪,男,中共党员,2015年5月至今任松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5月27日起分管城管科、城管执法队。郭继彪未认真审核备案资料,同意为涉事房屋拆旧建新的备案补办盖章手续;对城管科监督管理不严,对申请资料不齐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其上任后对临小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统筹组织不到位。郭继彪作为现任松洲街城管科分管领导,对审核备案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十)梁志榆,男,中共党员,2009年7月起至今任松洲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科长。梁志榆自松洲街开展建房备案工作以来,没有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审核备案前未征得街道有关部门的同意;对下属管理教育不严,没有督促下属严格执行有关备案审核要求;对下属呈报的备案申请资料,没有认真审核把关,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第四经济社的虚假备案问题,对其他资料不齐存在错漏的备案申请仍给予审核通过。“7.5”房屋坍塌事故发生后,在未实际召开会审会的情况下制作会议纪要,干扰调查工作。为安全信息资料不齐的施工项目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施工安全监管,甚至备案后监管缺失。梁志榆对松洲街建房备案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7.5”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给予梁志榆行政记过处分。

(十一)李慕桂,女,群众,1995年3月至今在松洲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工作,属街道市政管理所事业编制,管理岗位9级职员。李慕桂作为街道建房备案审核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对涉事房屋拆旧建新的备案申请资料审核不细致,没有到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没有发现虚假备案问题并直接呈报科室领导。李慕桂对街道备案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有直接的监管责任,对“7.5”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李慕桂警告处分。

(十二)何润森,男,中共党员,2015年1月起任槎龙经济联合社党委书记兼社长,负责经济联合社全面工作。何润森身为经济联社党组织和联社负责人,不但没有严格执行“区38号文”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没有对建房备案工作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反而协助第四经济社欺瞒街道,实施虚假备案,备案后也没有安排专人落实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何润森党内警告处分。

    (十三)陈佩钿,男,中共党员,2015年1月起任槎龙经济联合社党委委员兼副社长,负责联系下属经济社工作。张海辉,男,中共党员,2015年1月起任槎龙经济联合社党委委员,负责国土、村建等工作。陈兆良,男,中共党员,2014年7月起任槎龙经济联社村民建房小组资料员,负责办理建房备案工作。陈佩钿、张海辉明知第四经济社集体物业以村民建房的名义申请备案,但两人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并予以制止。在何润森的授意下,陈兆良为涉事房屋办理建房备案的初审手续,并在上报街道时隐瞒虚假备案情况。对此,陈佩钿、张海辉、陈兆良对事故的最终发生均负有一定责任,由松洲街党工委、松洲街道办事处对陈佩钿、张海辉、陈兆良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事故单位喜铎佳鞋厂停工整改,查封该涉事自制升降吊笼,并督促该经营物业权属人依法申报安装合格起重机方可投入使用。

(二)由区市场监督管理牵头,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别加大打非治违的力度,尤其是对未经许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治,确保我区内特种设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三)针对该事故受伤者的善后工作未完成,由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对伤者的善后工作进行跟进,确保事故后的社会稳定。

特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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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09:19:4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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