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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103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处理情况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0日发表  

  2021年10月31日10时40分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1038号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校园建设项目体育中心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钟落潭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成立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10·3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同时组织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10·3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校园建设项目体育中心、人防地下室(自编号1#)(以下简称“广州科大体育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1810.4平方米,其中地上总面积为20806.6平方米,地下总面积21003.8平方米。2021年8月12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单位: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施工单位:广州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和诚建投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与广州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人防地下室(自编1#)工程》,建筑面积为18001.1平方米,后因使用需求加了一层,增加面积23809.3平方米,由原人防地下室增加了体育中心项目,并经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审批同意。2021年8月2日,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与广州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体育中心、人防地下室 自编号1#)》,双方同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

  2021年8月1日,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与广东和诚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理服务协议书》,委托后者对广州科大体育中心项目实施监理工作。

  截止事发时,广州科大体育中心项目工程主体土建已基本封顶,北侧造型柱全部施工完成,并进入拆除造型柱模板抱箍的工序。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广州科大”),涉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九路1038号,法定代表人:卢彩凤,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业务范围: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该单位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冯华(女,45岁,广州市白云区人)。

  2.广州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建筑公司”),涉事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1038号11号建筑实训楼(自主申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为卢云锐(男,36岁,广东省云浮市人),该单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该单位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为蒋成龙(男,40岁,广州市黄埔区人),项目执行经理为武岳(男,28岁,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项目专职安全员为彭松青(男,49岁,湖南省祁东县人),项目木工班班长为杨建平(男,46岁,四川省仪陇县人),项目木工班拆模组组长为杨胜林(男,34岁,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

  3.广东和诚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公司”),涉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梁景益,住所: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迎宾大道288号4栋11楼02A,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检验检测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对外承包工程;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轻质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材料,该单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该单位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为彭达耀(男,59岁,广东省茂名市人),项目现场负责人(监理员)为黎津行(男,27岁,广东省茂名市人)。

  4.苏武光,男,39岁,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科大建筑公司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三)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1038号的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校园建设项目体育中心工地内。



图1广州科大体育中心工地

图2北侧造型柱全景

  2.广州科大体育中心项目在北侧布置了距1层地面垂直高度约12m(距离地面约14m)、向北倾斜角度为约15°的造型柱,截止事发时,北侧造型柱全部施工完成,并进入了拆除造型柱模板抱柱箍的工序。事发坠落地点位于通往地上1层楼面的斜坡。


图3北侧造型柱位置图


图4事故地点立面图

  3.2021年11月1日,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情况:

  (1)北侧造型柱已经浇筑完毕,地上1层楼面4m以下造型柱模板抱箍已拆除,正在进行拆除余下的造型柱模板抱箍。脚手架临边部分位置设置有防护网,其中距离地上1层楼面4m处的防护网有缺口。



图5拆除造型柱抱箍工作面

图6作业现场全景

  (2)事故现场有一安全帽,未见安全带。


图7事故坠落现场

  4.2021年11月8日,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情况:事故现场脚手架共五层,最高处距离通往地上1层楼面斜坡的高度为12m,上、下层高度差均大于1.8m,但未见供作业人员上下的爬梯。脚手架临边设置的防护网有缺口,缺口底部距离通往地上1层楼面的斜坡高度为8.5m。脚手架临边设置的防护网比2021年11月1日勘查现场时多增设了1层。



图8拆模作业工作面

  5.经查,事发时,广州科大体育中心项目北侧造型柱脚手架临边(事故现场)未设置防护网。事发后,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分别于2021年11月1日和11月8日到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取证,照片显示广州科大体育中心项目北侧造型柱施工作业面先后两次增设了防护网。


图9事故第一现场情况(即2021年10月31日现场实际情况)




图10事发后现场情况(2021年11月1日拍摄,现场已被破坏)

图11事发后现场情况(2021年11月8日拍摄,现场已被破坏)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处置评估、善后工作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0月31日6时许,广州科大体育中心项目工地正常上班,拆模组的工人苏武光、王录权(男,39岁,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王世明(男,36岁,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刘维洪(男,41岁,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4人在体育中心工地北侧造型柱的位置按分工开展施工,刘维洪和王录权搭铁架(用于支撑模板),王世明拆卸造型柱的模板(用撬棍插进模板撬开让其脱落后搬运至地上1层楼面堆放整齐),苏武光负责拆卸模板抱箍(用铁锤把插销砸开,让模板抱箍脱落后将其搬运至地上1层楼面堆放整齐),施工过程中苏武光、王录权、王世明、刘维洪4人均未系挂安全带。当天上午木工班班长(负责人)杨建平在工地巡查一遍后离开工地,拆模组组长(负责人)杨胜林在北侧地下室运送木板材料至1层楼面,未在现场指挥和管理。10时40分许,苏武光在北侧造型柱施工作业面坠落,王录权听到物体坠地声音立即赶来查看情况,发现苏武光侧躺在通往地上1层楼面斜坡,斜坡地面有血迹,苏武光有呼吸,脸部和嘴角流血,并称腰部疼痛。

  (二)应急救援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录权立即向现场人员王世明求助,王世明见状后报告杨胜林,杨胜林接报后马上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对苏武光采取急救措施并将其送往白云区钟落潭镇卫生院救治。当日13时45分许,苏武光经抢救无效死亡。

  科大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卢云锐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至2021年11月1日10时许,卢云锐向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汇报事故情况,历时23小时,期间均无其他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该事故情况。该迟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2021年11月1日上午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钟落潭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迅速派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相关人员,责令涉事工程项目立即停工,并督促做好死者善后工作。本次事故的救援工作处理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相关单位协调,善后工作已得到妥善解决。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次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1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出具了《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10·3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报告》,结论为:“本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场地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临边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作业人员监督检查不力,进而导致高处坠落的事故。”

  苏武光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苏武光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经综合分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1.涉事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涉事工地现场脚手架共五层,最高处距离通往地上1层楼面斜坡的高度为12m,上、下层高度差均大于1.8m,未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爬梯,事故现场脚手架临边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1.1条和第4.1.1条的规定。

  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苏武光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在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临边作业,继而导致高处坠落受伤致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

  科大建筑公司作为涉事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事故现场作业的拆模组4名工人在高处临边作业过程中均未系挂安全带,科大建筑公司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高处临边作业未系挂安全带等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在科大建筑公司提供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料中显示:(1)王录权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均在2021年10月5日当天完成,总学时为56学时(其中第一级为16学时,第二级为16学时,第三级为24学时);(2)苏武光的入职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模板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3)苏武光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显示“按《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协议显示“严格遵守《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均与本单位制度不相符。上述情况明显违背常理且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在上述资料中还存在教育人签名栏处显示的签名为打印名字而非教育人本人签名的情况。以上情况说明,科大建筑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科大建筑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4.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1)事发时,广州科大体育中心项目北侧造型柱脚手架临边(事故现场)未设置防护网,事发后,科大建筑公司先后两次在事故现场临时增设了防护网。(2)事故调查初期,科大建筑公司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均未如实反映事发时现场实际情况(即2021年10月31日事发时现场实际未设置防护网),也未提供事故第一现场相关照片资料,反而均确认事故调查工作人员于2021年11月1日或11月8日拍摄照片显示的现场情况为事故第一现场情况,给事故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科大建筑公司存在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科大建筑公司为应付事故调查,先后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了2份伪造的证据材料:(1)2021年11月24日,科大建筑公司提供了一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经查,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由蒋成龙在事故发生后临时从网上,并经整理后提供给事故调查组。(2)2021年12月3日,科大建筑公司提供了一份《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试行)附“科大建筑劳保用品发放记录表”》,经查,该发放记录表的表格是蒋成龙在事故发生后临时设计,后安排各班组自行负责填写记录表内容。

  6.在事故发生后违规复工。(1)2021年11月1日,科大建筑公司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工程暂停令》,要求“收到复工令后方可复工”;(2)2021年11月4日,科大建筑公司收到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发出的《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项目施工,需经区质安站复查通过后,方可恢复施工”。经查,科大建筑公司在未收到复工令和未经区质安站复查通过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21日起组织复工,截止2022年1月底已完成的复工内容主要有:(1)对体育中心两侧观众席(看台)浇筑混凝土,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2)对地下室的集水井进行清理,并安装了防护栏杆;(3)对地下室的后浇带进行了清理和浇筑。

  (二)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和诚公司作为涉事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消除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在对涉事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理工作中,发现工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未按规范佩戴使用安全带的问题,只有口头提醒,且在其提供的监理日志中未做相关记录。发现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暂停令》和《停工整改通知书》后不按要求停工,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开展监理工作。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广州科大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相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科大建筑公司,涉事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科大建筑公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对于科大建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违规复工的行为,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卢云锐,男,34岁,科大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以整改的方式安排人员在事故现场增设了防护网,破坏了事故现场;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安排人员完善补充台账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蒋成龙,男,40岁,科大建筑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安排人员在事故现场增设了防护网,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武岳,男,28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履行科大建筑公司制定的项目执行经理岗位职责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彭松青,男,49岁,科大建筑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6.杨建平,男,46岁,科大建筑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木工班班长(负责人),负责木工班的全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未履行科大建筑公司制定的班长岗位职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建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杨胜林,男,34岁,科大建筑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木工班拆模组组长(负责人),负责拆模组全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未履行科大建筑公司制定的组长岗位职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杨胜林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苏武光,男,39岁,科大建筑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在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临边作业,继而导致高处坠落受伤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苏武光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9.和诚公司,涉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消除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在对涉事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理工作中,发现工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未按规范佩戴使用安全带的问题,只有口头提醒,且在其提供的监理日志中未做相关记录。发现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暂停令》和《停工整改通知书》后不按要求停工,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开展监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0.彭达耀,男,59岁,和诚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消除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议由和诚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督促落实)

  11.黎津行,男,27岁,和诚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员),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消除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暂停令》和《停工整改通知书》后不按要求停工,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开展监理工作,建议由和诚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督促落实)

  12.广州科大,涉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3.冯华,女,45岁,广州科大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广州科大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督促落实)

  六、有关监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涉事工程项目智慧工地缺乏有效监管。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通知开展智慧工地监管工作,并交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进行监管。涉事工地已按照要求委托相应的公司安装了智慧工地系统并连接了白云区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但工地设置的视频监控长期处于故障状态,事发当月仅有8天能正常回放,其余时间包括事发当天均无法回放,系统维护缺失,相关监管单位也无法利用系统进行巡查和倒查,无法实现对工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指导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提高我区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水平,真正发挥智慧工地的作用,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控制得到有效监管。

  2.区质安站,负责涉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存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彻底的问题,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虽对涉事工程项目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但缺乏对涉事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未能发现涉事工程项目不按要求复工的问题,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规定予以处理。

  3.钟落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虽对涉事工程项目进行了多次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巡查检查仍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建议由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处理。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高度重视本起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复工行为。

  (二)建议钟落潭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增强业务能力水平,提高巡查检查质量;二是加强宣传力度,强化事故警示作用,向辖内企业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形成震慑作用。

  (三)广州科大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完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督促落实)

  (四)和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刻整改,

  开展警示教育,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监理责任。(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督促落实)

  (五)科大建筑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刻整改,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向全体员工通报事故情况。同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督促落实)



注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1.1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中应明确施工中使用的登高和攀登设施,人员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的上下通道、梯子及其他攀登设施和用具。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科大建筑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负责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过程控制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工作。2.主持召开项目部周例会和月度隐患排查会等安全会议,明确月度安全控制重点,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四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等整改时间,定整改验证人)要求。3.负责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安全控制计划,防止事故的发生。4.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检查,并验证整改结果,消除安全隐患。5.协助外部和上级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落实。6.监督架子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架子队做好安全生产控制和隐患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科大建筑公司班长岗位职责:1.对分管工作负直接主要管理责任。2.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施工。3.对分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4.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措施和安全交底的情况进行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5.落实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接受项目部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6.发生安全事故后,要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立即组织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科大建筑公司组长岗位职责:1.对班组人员作业安全负责。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涉事和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安全活动,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认真接受安全人员的检查监督,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4.遇有不安全的情况出现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并报告上级主管人员。5.安排生产任务时,向本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6.做好班前安全讲话并做好记录。7.因作业需对技术措施作某些变动时,必须经原措施制定人员批准后方可实施。8.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上一级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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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6:23:3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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