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荔市监公告〔2019〕38号
送达公告
林贤文:
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2018年1月、4月、5月、6月在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毓桂三巷17号经营餐饮服务。针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穗荔)食药监餐罚〔2018〕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催告你缴纳罚款五万元和加处罚款五万元,合计十万元。因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我局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穗荔市监催字〔2019〕000623号),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穗荔市监催字〔2019〕000623号)。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21楼,电话:020-818276***)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在接到本催告后十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你在催告履行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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