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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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6日发表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我区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收到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并答复提出制定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此告知。
年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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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05:41:5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