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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5日发表  

穗府办〔2016〕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2018年)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从办好每一所学校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规范办学行为,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提升义务教育水平和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6年,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区域内校际差距明显缩小,小学和初中的均衡差异系数均小于0.5;教师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配置均衡、素质明显提升;学生全面发展,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9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色发展显著;在所有区创建成为“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的基础上,力争创建成为“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

到2018年,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区域之间办学差距明显缩小;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阳光评价实验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一批学校办成现代化学校,学校内涵建设全面加强。

三、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1. 科学制订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数量、分布状况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等因素,加强学校布点规划和控制性导则的编制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国土规划委)

2. 实施中小学校基础教育设施三年提升计划。按照市级统筹、以区为主的原则,到2018年,全市新建及改扩建中小学校129所,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市本级财政按照“先干先给、多干多给、快干快给”原则安排奖补转移支付资金。(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3. 加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招拍挂”时应同时公布教育设施配套规划条件。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应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规定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再由其按规定交付给当地教育部门使用,有关单位应及时接收并将其办成公办学校。初中应为24个班以上规模,服务人口2.6万—3.4万人;小学应为24个班以上规模,服务人口1.2万—1.5万人。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初中设18个班作为下限(服务人口1.9万—2.6万人),小学设12个班作为下限(服务人口0.5万—0.8万人),小学和初中原则上不超过36个班。(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

4. 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办学性质。继续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公办学校。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租赁期满,当地区政府应及时收回办成公办学校。(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5. 开设绿色通道推进学校建设项目。对于没有法律纠纷的历史遗留用地和规划问题,按照“正向操作,不逆向设限”的原则,列出清单,陆续确权,分批解决。对于存在历史遗留用地和规划问题的学校项目,在学校现有用地范围内申报建设项目手续时,各区参照“校安工程”做法推进项目建设;对于不存在历史遗留用地和规划问题的学校项目,纳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按《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穗府〔2012〕16号)有关要求给予办理,并力争纳入省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6. 从严控制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行为。规范学校撤并程序,义务教育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充分听取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7.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水平。将提升标准化学校建设水平列入政府重点建设任务,并保障建设经费。各区政府应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水平提升的建设台账,完善学校的校舍、实验室及功能场室、教学仪器设备设施、体育音乐美术器材、图书馆(室)等建设,改造学校体育基础设施、卫生环境、教学卫生和教育装备条件,确保所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建成标准化学校,并力争到2016年70%以上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也建成标准化学校。(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计生委、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8. 加强对各类校舍和附属设施的安全监测和维护。开展新一轮校舍安全监测和维护工作,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排查、改造,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建设和“人防、物防、技防”安保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

9. 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信息化管理和应用,将教育信息化纳入我市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和规划。深化“三通”(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工程,建立健全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和协同发展机制,进一步提升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应用能力。到2016年底,广州市教育科研网骨干网络出口带宽全面升级到20千兆以上,全市公办学校以不低于100兆的带宽、民办学校以不低于10兆的宽带接入广州市教育科研网,100%的教师开通并应用网络学习空间,80%以上的中学生、50%以上的小学生开通并应用网络学习空间。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市100%的师生开通并应用网络学习空间。(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区政府)

10. 全面消除大班额。大力推行标准班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小班化教学,相应配套灵活的财政、教师配备等政策。(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

(二)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1. 建立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中小学教职员编制配备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总量控制、公平配置。各级政府应建立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特别是重视新建公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及时核定教职员编制。在现行编制标准无法满足学校教学实际需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教师,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区应及时补齐、配足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增量部分的教师编制优先用于解决小学科结构性缺编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不足问题。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配备教师。(牵头单位:市编办、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各区政府)

12. 完善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评价和绩效工资制度,确保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逐步缩小各区之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收入差距。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予以待遇倾斜照顾,完善农村学校教师及乡村学校少年宫等项目辅导老师补贴制度。建立体现校长、教师能力和贡献的绩效工资机制。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制度、年金制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13. 建立师资刚性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现行岗位设置制度,建立科学、灵活的机制,促进教师合理有序流动。落实城区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称时要有1年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要求。探索建立高级教师职务跨校申报机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14. 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实施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名班主任培养工程、少先队名辅导员培养工程等系列教师专业发展工程。2016年启动实施从化、增城等七区卓越中小学校长促进工程。举办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论坛,试行跨区域“影子校长”计划。(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区政府)

15. 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办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继续加大农村和山区教师培训力度,加大培训经费向农村地区倾斜力度。设立专项经费,加大对北部山区镇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活动的经费支持。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保障校长和教师培训的经费和时间,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

(三)进一步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16. 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辐射作用。推动市属公办学校以建设新校区、托管等方式与非中心城区合作办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7. 优化民办教育资源配置。支持在城市外围地区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中小学校,引导个性化、高质化教育需求由公办学校向民办学校合理转移。(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18. 深入推进教育帮扶。继续推进“百校扶百校”行动计划和帮扶北部山区镇学校工作,帮助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9. 探索推进学区化建设。各区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特色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学区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四)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特色发展。

20. 加大扶持民办学校力度。市、区两级均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用于资助民办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实施民办学校差别化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 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严格审批新设置的民办中小学,促使现存尚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民办学校达标,逐步淘汰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民办学校。(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22. 规范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公办学校含公办学校工会、教育工会等单独出资举办、不符合“四独立、两分离”要求的民办学校进行规范管理。停止审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五)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3. 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继续推进特殊儿童少年转介安置鉴定指导、随班就读指导机构的建设,加快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强普通学校资源室建设和利用,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服务体系,提高特殊教育工作水平。(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编办、公安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24. 办好专门学校。明确市新穗学校3个校区的目标定位,继续理顺新接收石井校区的管理与运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司法局,海珠区、白云区等有关区政府)

25.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包括普查登记、心理健康教育、社工服务、安全保护、结对帮扶等各项措施在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

26. 稳妥推进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一步完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细则,以持有在我市各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来穗人员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人数作为计算基数,到2020年力争实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的70%入读公办学位(含公办学校的学位和政府补贴民办学校的学位)。(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财政局)

27. 落实资助学生措施。认真落实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以及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28. 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强化“防流控辍”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和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29. 加强家长学校的建设、指导与管理。家长学校全面覆盖各类中小学和社区,引导家长积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确保家长每年可以接受不少于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牵头单位:市妇联、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文明办、各区政府)

(六)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30. 办好每一所学校。对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视同仁,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公共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31. 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当地教育部门应在楼盘预售前提前介入,出具相关文书,进行学位划分信息公告。(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32.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持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捐资助学自愿且不与学位挂钩的原则,禁止收取与学位挂钩的任何费用、资金。严禁将捐资助学资金抵充各级财政投入的教育预算经费。市属中小学校捐资助学款全部用于扶持北部山区镇学校建设和援疆援藏教育帮扶;各区捐资助学款由区统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等支出,优先支持本区薄弱学校建设或师资力量培训。各区政府制订严格的捐资助学款使用规范和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3. 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民办学校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可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34. 加强学籍管理。实行招生计划与学籍统一管理。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学校要随机编班,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35.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严禁学校擅自加快教学进度或提高教学难度。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36. 规范教辅材料选用管理。落实教辅材料“一科一辅”配置原则,推进政府免费提供教辅材料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七)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37. 规范教学与教研行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课程计划,有机统筹整合学校、社会、网络等方面有益的课程资源。鼓励学校积极探索或应用适合本校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实施定期教研工作制度,确保各学科每年至少开展1次面向区内全体本学科教师的教研活动。(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38. 深化教育综合评价改革。推进改革实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教育质量阳光评价体系,改进对学校、教师、学生的评价方法。深入开展素质教育。实施“步步高工程”,持续提升薄弱地区和学校教育质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39. 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作用。保障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综合社会实践基地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财政和人员编制所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编办、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区政府)

(八)提升学校办学品质。

40. 深化学校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推进现代化学校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41. 鼓励特色办学。指导义务教育学校走“文化立校、特色兴校、质量强校”之路,创建特色学校,提升学校办学品位。(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九)加强经费保障。

42. 依法保障教育经费。加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严格执行统一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并逐步提高。各区原来安排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应继续维持原有水平,同时根据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及财力状况,适时提高补助标准。在安排中小学校经费预算时,优先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需要,并向薄弱学校、城区小规模学校、农村留守儿童寄宿制学校、农村教学点倾斜;北部山区镇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农村教师的补贴问题。在加大硬件建设投入的同时,逐步加大学校内涵建设、课程资源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软件方面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制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43. 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预算和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足额保障学校经费并确保使用规范。(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

(十)加强督导考核。

44. 完善督导评价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机制,巩固提高各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的创建水平,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指导和监测,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在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方面的差距逐步缩小,并通过加强监督防止滑坡和反弹;进一步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督促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牵头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在我市多年工作基础上,继续将推动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利于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和义务教育质量,有利于解决义务教育深层次矛盾、推动义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从而促进教育公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重要性、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大投入,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努力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优质的义务教育。

(二)加强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和统筹力度,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各区政府要负起主要实施责任,认真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制定当地推动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工作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

(三)广泛宣传,引导社会正效应。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工作政策和成效,引导家长理性地评价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引导社会奉献爱心支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为全市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6月29日印发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9 05:19:4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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