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提升档案服务水平,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关于印发
一、规划验收不再核实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报送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即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证明文件,不再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后的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入库;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四、建设单位应就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真实性,以及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承诺。不按照承诺的内容、要求和标准履行的,我委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开展行政执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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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办事指南.doc
2.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自行验收指南.doc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