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11月1日起超龄未参保人员将不能一次性缴费参保
记者近日从市社保局获悉,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将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进行调整规范,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据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废止《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粤人社规[2016]4号)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今年4月份发布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