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我市调整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日期:2007-12-13|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我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平稳运行,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自,我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由现行30.5%提高到36%。此前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次上调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范围,包括市直和市内四区属事业单位和部分驻青事业单位职工,其中在职职工人数约为6.2万人、离退休(职)人员约为2.7万人。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上调后,增加了我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确保了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新提高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部分完全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仍按档案工资的5%比例缴纳。
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和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我市要求各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安排落实资金,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比例后,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