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 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团委、妇联,各人民武装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技工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5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济发〔2016〕3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传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贴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实现鲁西科学发展高地建设走在西部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到2020年,新增高技能人才6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1.5万人,全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21万人,新增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50家、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60家,基本实现高技能人才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高技能人才结构素质与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不断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
1.全面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和水平。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推广“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培训和创业大学培训模式,对贫困家庭子女、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免费职业培训,中级工、高级工的培训补助标准由800元/人、900元/人统一提高到12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围绕提升工业制造水平,全市5年内重点支持培养100名左右技能拔尖人才,重点培养1000名左右产业急需中青年技师,新增1.5万名左右具有技师以上资格的实用技能人才。对评定的市级技能拔尖人才,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人才津贴;对认定的产业急需中青年技师,2年内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人才津贴,对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实用技能人才,按5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费用由人才所在县(市、区)财政列支,市财政次年按50%的比例给予县(市、区)补贴,其中对技能拔尖人才给予全额补贴。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师培养成果购买政策,每年培养1000名以上紧缺急需技师。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原则,对培养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师的培训机构,按照新培养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数,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名1500元、2000元的补助。支持各类技工院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对2016年—2018年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每处100—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达到标准条件的,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以企业为主体,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加快培养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期限为1—2年。在全市每年选择3—5家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30—50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中级工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按实际培训时间发放,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推动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合作,构建紧密联系的职业技术教育集团(联盟),开展校企联合招生、校企合作培训和教师进企业、技能大师进校园等活动。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学徒,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依托技工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加快建设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和引导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土地、设备、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多种形式参与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由市政府主导,依托济宁市技师学院建设一处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鉴定、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公共服务的示范性、综合性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组织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进入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实训实习,结业后取得对应职业(工种)培训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职业培训补贴。继续推进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全市每年评估认定10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10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市财政给予每处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评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建立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
4.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积极推动企业、行业协会在国家职业标准框架内,结合本企业或行业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自主设置职业(工种)技能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考核鉴定。全市每年新增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企业10家以上,实施自主评价的企业,其开展职工培训所发生的培训、鉴定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5.探索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资格贯通办法。在企业生产一线,打破学历、身份限制,逐步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对机械制造、电子技术、生物制药、煤质化验、纺织、服装设计专业领域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可申报相应工程类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经单独组织评审通过的,颁发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证书;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省级一类大赛一等奖的,可通过考核评议的方式取得相应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获得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可通过考核评议的方式取得相应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企业生产一线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职业技能水平分别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评审取得相应专业工种职业资格。
(三)拓宽高技能人才引进交流渠道
6.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鼓励企业和技工院校引进国内外具有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重大业绩成果的高技能人才。对我市企业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首席技师直接认定为市级技能拔尖人才,市财政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人才津贴。对引进承担重大技术工艺攻关项目或担任职业技工院校教师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济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持《济宁市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在子女入学、户籍办理、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相关服务和待遇。
7.加强技工院校国际化合作。支持技工院校国际化合作项目,引导技工院校走特色办学之路,全面提升办学层次,将高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出国(境)培训规划,5年内支持50名技工院校教师或产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到德国等先进国家(地区)进行专题培训,培训费和食宿由市财政承担。积极推荐参加国家、省组织实施的高技能人才国外培训项目。从境外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职业技术院校或企业,聘请100名职业教育专家来我市开展讲学、任教或进行技术指导与合作。积极推动技工院校与德国、韩国、美国等国家有关职业院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通过联合培养、合作办学等方式,开展院校间合作交流项目。
(四)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
8.吸引优秀高技能人才到技工院校任教。支持技工院校从行业企业聘请专业兼职教师,学校可按规定将20%的编制员额用于聘任专业兼职教师,由同级财政按编制内人员经费拨款标准拨付经费。加大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引进力度,重能力、重水平、重实践,逐步提高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在师资中的比例。鼓励技工院校从企业聘请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企业高技能人才到技工院校从事兼职教学的,参照职业院校相应级别教师平均课时费标准给予补贴。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招聘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6名的人员,经批准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测试考察等方式组织招聘。完善适应技师学院特色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在技工院校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开展职称评聘。技能实践成果和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业绩成果。
9.加强技工院校专业建设。围绕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机械设备、生物医药、服装设计、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开设“高、精、尖、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每年评估认定10个特色示范专业,市财政对每个专业给予一次性专业建设补贴。加大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力度,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操作融合贯通的课程体系,每年在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确定2—3个专业推进 “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市财政对每个专业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一体化课程”专业的教学标准、课程教材开发和教学场地建设。
10.实施技工院校复合技能型人才培养计划。推进技工院校 “四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每年选拔50名优秀骨干教师赴省内外培训研修,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鼓励支持学生“一专多能”,学生可在本专业学习合格之后再学习其他专业,参加第二专业培训时免交学费。每年培养1000名复合技能型人才,经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市财政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技工院校培训补助。
11.畅通技工院校毕业生成长通道。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招考、应征入伍、城镇落户、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和职称评聘等,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和本科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及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12.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的引领作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制定《济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全市每年举办各类竞赛项目不少于50项,其中市级一类竞赛项目不少于10项。通过技能竞赛发现和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每两年举办一次济宁市“运河之星”职业技能大赛,对在一类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授予济宁市“运河之星”技能状元、济宁市技术能手和济宁市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并可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等级(最高为技师),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列支。对我市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和铜牌的选手,可破格推荐申报高级技师并认定为当年度“济宁市首席技师”。对我市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前3名的选手,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1名的选手,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选送单位为技工院校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高技能人才培育奖励资金5万元。同时,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企业、院校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能竞赛,为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
13.建立完善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完善企业内部高技能人才成长机制,支持企业在关键技术岗位设立“首席技师”职位,并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切实发挥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企业自主评审认定的首席技师,可优先推荐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的评选,设立的“首席技师工作室”可优先推荐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14.做好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市政府每两年评选“济宁市首席技师”30名,管理期为4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津贴补助;每两年评选“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50名, 每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评选“济宁市技术能手”100名, 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着力打造梯次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从高到低分为三个层次:济宁市首席技师、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济宁市技术能手。全力做好国家级、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15.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津贴制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参照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政策,按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企业首席技师每月不低于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标准,自行设定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企业发放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津贴,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16.认真落实高技能人才待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注重在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树立典型、评选劳动模范;要对优秀高技能人才每年组织开展带薪休假考察和疗养、查体等活动。鼓励企业充分考虑技能劳动者的业绩贡献,在制定薪酬时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职位晋升、考核定级、出国进修等方面,企业应对在生产一线做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与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在缴费分配方面可对高级技师给予适当倾斜。打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资、工会、团委、妇联、军分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技能人才培养。要强化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政策、资金投入等情况的专项检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的规定,确保技工院校按在校生比例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要落实技工院校免学费财政补助政策,技师学院收费标准和财政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参照高职院校执行。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政策,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责任,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员工应不少于60%,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工教育培训。
(三)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认识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法经验,以及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树立技能人才是人力资源重要力量的观念,形成尊重和争做优秀技能人才的良好风尚,不断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中相关政策待遇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