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特罚〔2019〕6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 市监特罚〔2019〕6号
当事人:珙县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57H
住所(住址):珙县巡场镇溪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黎光洪(经营负责人:李友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39
联系电话:18***************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珙县巡场镇溪尾村
在煤矿安全巡查中,发现当前珙县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泰源煤矿在煤炭开采中,其地面空压机房内的压力容器设备安全管理没有完全规范,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在2019年5月14日检查是作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在5月16日向该公司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珙市监特令[2019]第6号),责令该公司在6月1日前采取措施整改以下安全隐患:1、办理在用3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2、全面检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压力表,3、培训并配备持证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员,4、制订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行文明确压力容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经请示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和立案调查,在对检查单位珙县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经理李友强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珙县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使用空压机时的压力容器中确实存在违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在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作了一些整改,但是全面完成安全指令内容还有差距,5项仅仅完成了3项,还有2项没有完成,就是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未完成,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未进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019年5月14日)。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珙市监特令[2019]第6号)。
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019年6月14日)。
4.《调查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开采许可证》(复印件)。
8.珙县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空压机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机构的通知(珙泰矿[2019]57号)
9.珙县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空压机设备及运行专人负责管理工作的通知(珙泰矿[2019]58号)
10.珙县泰源矿业运行责任公司《空压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册)
11.珙县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空压机压缩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一册)
12.安全阀校检报告书一份(复印件)
13.储气罐安全整改照片(2张)
案件性质: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珙县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而继续使用。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安全问题较多,整改难度较大,限定整改时间短,具体整改时间确实较短,属于初次。但是,此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空压机内油气分离器和储气罐;
2、处罚1.2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珙州支行,地址:珙县巡场镇,账号:6279***********3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月内依法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 6月 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