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场监罚〔2019〕1号
珙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珙市场监罚〔2019〕1 号
当事人:珙县巡场串语小吃冷饮店
地 址: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9B2H2W
经营者:贺良金,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局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你在珙县巡场时代广场1层67号经营珙县巡场串语小吃冷饮店,在经营过程中,你未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台账,未及时自查饮品制作原料的保质期限,且疏于管理,你店存在经营香蕉果浆等9种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加工制作的奶茶饮品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食品的违法事实。由于查获原料余量不一,购进信息及加工销售具体数量无法追溯,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认定。
上述事实,有珙县巡场串语小吃冷饮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贺良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物品、《询问调查笔录》、饮品销售小票、现场检查视频、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珙市场监罚告〔2019〕2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仅提出减轻罚款诉求意见,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加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
你店经营的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
鉴于在调查阶段你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主动清查库存原料,组织员工学习,及时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并对部分常客进行了回访,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本局责令你停止经营过期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蕉果浆1瓶、芒果浓缩水果饮料1瓶、元道玫瑰风味糖浆2瓶、元道樱花风味糖浆1瓶、麦麦谷物料理5袋、元道牌果汁5瓶、优酪多风味饮料1瓶、好时巧克力酱1瓶、芋头燕麦羹1袋,无标签标识的奶茶制作原料(粉末状)7袋;
2、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9年4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