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2号
长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2015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732号)已于2015年8月20日批准将长宁县长宁镇北郊村2组8.3505公顷、3组1.1047公顷、5组1.5196公顷,大坪村13组0.1182公顷,农利村2组3.6216公顷,三村村5组0.7651公顷,曙光村3组0.4674公顷、4组0.0310公顷、10组0.0271公顷、11组4.4050公顷共计20.410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长宁县2015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长宁县2015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长宁镇北郊村2组8.3505公顷,其中:耕地4.2292公顷,园地2.8422公顷,其他农用地0.6107公顷,建设用地0.5616公顷,未利用地0.1066公顷。
长宁镇北郊村3组1.1047公顷,其中:耕地0.8865公顷,园地0.1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77公顷。
长宁镇北郊村5组1.5196公顷,其中:耕地1.2738公顷,园地0.0762公顷,其他农用地0.1696公顷。
长宁镇大坪村13组0.1182公顷,其中:耕地0.1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2公顷。
长宁镇农利村2组3.6216公顷,其中:耕地2.2866公顷,园地0.0666公顷,其他农用地0.3929公顷。
长宁镇三村村5组0.7651公顷,其中:耕地0.6394公顷,园地0.03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41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3组0.4674公顷,其中:耕地0.2***5公顷,园地0.10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9公顷,建设用地0.0622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4组0.0310公顷,其中:耕地0.02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9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10组0.0271公顷,其中:耕地0.01***公顷,园地0.0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4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11组4.4050公顷,其中:耕地2.9545公顷,园地0.0933公顷,其他农用地0.6979公顷,建设用地0.6589公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为2.82万元/公顷,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5号)的标准执行。
人员安置主要采取农转非安置方式。
四、其它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土地房屋产权证书、采矿、户籍注册变更、环保、种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以实物调查成果为准。各被征地村社具体登记时间、地点,由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公告。
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任何补偿。
特此公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