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书高工质听告字〔2016〕94号
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高工质听告字〔2016〕94号
南充市鑫隆米业有限公司、南充市太平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上源农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们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们经本局核准登记,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但执法人员通过登记注册地址查找不到你们企业。同时你们均没有公示2013、2014、2015年度企业年报。且均没有纳税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笔录3份、登记注册地址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们在登记注册地址处没有经营办公机构、没有办公经营场所的事实。
2、你们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3份,证明你们已停业多年的事实。
3、国税、地税部门纳税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你们没有纳税记录的事实。
4、你们的企业年报记录电子档案3份,证明你们没有公示2013、2014、2015年度企业年报的事实。
5、工商登记电子档案打印件3份,证明你们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你们各自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你们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的情形,构成无正当理由长期未经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吊销你们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明君 联系电话: 0817-3418035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