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登记共享发展成果
南充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的各项决策部署,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1、 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继免除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和免除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杂费之后,中央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不同于农村“养儿防老”的一种养老模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组成,具有普惠性和保险性的双重特征,是保障城乡居民老年时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答: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城乡居民应如何办理参保?
答: 城乡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南充市目前的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政府每年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5、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根据选定的缴费档次,通过金融机构代扣的方式缴纳保费。
6、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达到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是多少?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月领养老金=基础养老金(75元)+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139)。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 1 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答: 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并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从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9、 待遇领取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 待遇领取人员每年都要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一次资格验证,逾期未验证的将按规定停发该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待其补办相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子女应主动向所在地村(社区)报告,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将按程序追回,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参保人员死亡怎么办?
答: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一次性领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及相应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1、什么是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答: 参保人员死亡后3个月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费发放标准:(1)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2)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按3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1)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8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抚恤金;(2)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按7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抚恤金。
1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否能转移衔接?
答: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继续缴费的,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南充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2015年1月14日,***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
问: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适用哪类人群?
答: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问:养老保险缴费组成部分有哪些?
答: 由单位缴费(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工资的8%)组成。
问: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答: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问: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问: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南充市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问: 哪些单位及人员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答: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问: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问:失业保险费率是多少?
答: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由2%调整为1%,其中,个人0.4%,单位0.6%,此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问: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 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办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资料?
答: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件盖单位鲜章)、本人身份证、进原单位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及享受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享受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问: 失业保险金能否一次性领取?
答: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根据川府发(2015)38号文件精神,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问: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或死亡的,可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生育补助金和丧葬抚恤金。
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二)
问:参保居民患哪些特殊疾病另有优惠政策?
答:(一)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手术、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付费、精神分裂症、恶性***放化疗不计算起付线。
(二)治疗精神分裂症、恶性***、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狼疮性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瘫痪、器官移植和抗排异药物治疗、植物人维持治疗、未成年人脑瘫治疗报销比例上浮5%。
(三)未成年人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100%。
(四)参保居民患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干燥综合征等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补助,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解决部分费用。
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
答: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再投保的方式为参保居民建立大病医疗保险,鼓励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自愿参加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并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理赔和管理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问:怎样就医住院才节省费用?
答:(一)小病看门诊,大病才住院;(二)根据病情尽量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三)尽量选择报销比例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等;(四)尽量在县域内或市内医院治疗。
住院医疗费报销公式:(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全自费-先期自付费)×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