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帮她解难
南充一女子与成都一男子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南充一套住房分割给女方,但离婚后男方拒不配合前妻办理房屋产权证。昨(29)日,顺庆区人民法院法官赵霁告诉记者,该院日前判决案涉住房归女方所有,她可用判决书直接到房管部门办证;而男方将要承担7000多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现年37岁的女子李某,住顺庆区正阳路,2005年8月8日,李某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的同龄男子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5月11日,李某与南充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顺庆区正阳路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这套房子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书。后来李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2月22日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将位于顺庆区正阳路某小区的一套住房约定归李某所有,同时约定未付完的房屋贷款由李某偿还。但离婚几年后,虽经李某多次催促,王某一直拒不协助前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16年11月1日,在双方离婚6年后,李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前夫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而被告王某虽经法院传票传唤,却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原告李某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了两条诉讼请求意见:位于顺庆区正阳路的住房一套归其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已实际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李某请求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
12月26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位于正阳路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归李某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7540元由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