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居家隔离观察工作的通告(苍应对疫情指通字〔2020〕7号)
苍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强化居家隔离观察工作的通告
苍应对疫情指通字〔2020〕7号
为进一步强化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高发地区来(返)苍人员居家隔离观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近14日内2月3日前从湖北省全域、浙江省温州市全域等疫情高发地区到苍、返苍或与湖北省全域、浙江省温州市全域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的,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病例所居住村(社区)、小区楼栋(单元)的,无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已经居家隔离者,继续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二、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必须一人一间,每天对房间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保持室内通风换气。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及其家庭成员需佩戴口罩,并至少保持1米以上距离。尽量限制在隔离房间进食饮水,不共用卫生间,确需共用时必须分时段使用。居家隔离观察对象所产生的垃圾单独收集、集中处置。
三、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在隔离期间严禁外出,严禁外人来访,所需生活物资由亲友或村(社区)组织代购,严禁两个及以上家庭群体性聚餐。严格落实一名村(社区)干部、一名医生和一名乡镇干部“三盯一”责任,条件允许的可安装监控设备,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839—5223027)。对居家隔离期未满擅自外出脱离管控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拘留或训诫,并一律强制集中隔离,造成疫情传播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纪委监委将依法追究监管干部的责任。
四、出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农村以村民小组、城镇以住宅楼单元为单位,实行封闭式硬隔离不少于14天,每户家庭每2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
五、在居家隔离观察对象所居住的村(社区)、小区楼栋(单元)醒目位置,对当前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及解除居家隔离观察对象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员等信息进行张榜公示,提醒广大群众加强监督举报和自我防护。
六、居家隔离观察对象按照现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乡镇要切实履行辖区居家隔离观察主体责任,建立乡镇、村(社区)、小区物管、户联动工作机制。
七、组织乡医、村医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随访,每日早晚记录好体温监测与症状筛查情况。如发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县疾控中心报告(联系电话:0839—5221467)。
八、居家隔离观察对象隔离期满后,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进行体温监测和呼吸道症状检查正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出具解除居家隔离观察通知书。
苍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代章)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