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第1620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第16号
2017年4月11日,省政府以《关于自贡市2016年第28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509号)批准自贡市2016年第28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3.8806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贡市2016年第28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土柱村7、8、9、10组,大山铺镇恐龙村4、11组的集体土地13.8806公顷,其中:耕地7.1237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
农用地 | 耕 地 | 7.1237 | 3.0600 | 3.0600 | |
园 地 | 1.3020 | 3.0600 | 3.0600 | ||
坑塘水面 | 0.2422 | 3.0600 | 3.0600 | ||
林 地 | 3.3528 | 1.5300 | 1.5300 | ||
其他农用地 | 1.0432 | 1.5300 | 1.5300 | ||
建设用地 | 0.8167 | 1.5300 | 1.5300 | ||
未利用地 | 1.5300 | 1.5300 | |||
合计 | 13.8806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分别到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人民政府、大山铺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24日;复核时间:2017年5月25日;登记地点: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人民政府、大山铺镇人民政府。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第17号
2017年4月11日,省政府以《关于自贡市2016年第2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508号)批准自贡市2016年第2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3.8050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贡市2016年第2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蛇金山村1组,严家村1、2、11组,岱山村3组的集体土地13.8050公顷,其中:耕地6.185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
农用地 | 耕 地 | 6.1858 | 3.0600 | 3.0600 | |
园 地 | 3.4743 | 3.0600 | 3.0600 | ||
坑塘水面 | 0.2306 | 3.0600 | 3.0600 | ||
林 地 | 1.8707 | 1.5300 | 1.5300 | ||
其他农用地 | 0.9681 | 1.5300 | 1.5300 | ||
建设用地 | 1.0755 | 1.5300 | 1.5300 | ||
未利用地 | 1.5300 | 1.5300 | |||
合计 | 13.8050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24日;复核时间:2017年5月25日;登记地点: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人民政府。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第18号
2017年4月11日,省政府以《关于自贡市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528号)批准自贡市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30.1994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贡市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自贡市自流井区高峰乡河山村1、2、3社,高峰村4、8、9社,考举村1社和双院村4社的集体土地30.1994公顷,其中:耕地7.7067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
农用地 | 耕 地 | 7.7067 | 3.0600 | 3.0600 | |
园地 | 14.7056 | 3.0600 | 3.0600 | ||
坑塘水面 | 0.2251 | 3.0600 | 3.0600 | ||
林地 | 4.3987 | 1.5300 | 1.5300 | ||
其他农用地 | 1.4050 | 1.5300 | 1.5300 | ||
建设用地 | 1.7583 | 1.5300 | 1.5300 | ||
未利用地 | 1.5300 | 1.5300 | |||
合计 | 30.1994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自贡市自流井区高峰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24日;复核时间:2017年5月25日;登记地点:自贡市自流井区高峰乡人民政府。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第19号
2017年2月23日,省政府以《关于自贡市2016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198号)批准自贡市2016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0.0483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贡市2016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自贡市自流井区高峰乡考举村1、3社及村集体的集体土地10.0483公顷,其中:耕地4.507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
农用地 | 耕 地 | 4.5071 | 3.0600 | 3.0600 | |
园地 | 4.0912 | 3.0600 | 3.0600 | ||
林地 | 0.5657 | 1.5300 | 1.5300 | ||
其他农用地 | 0.6915 | 1.5300 | 1.5300 | ||
建设用地 | 0.1928 | 1.5300 | 1.5300 | ||
未利用地 | 1.5300 | 1.5300 | |||
合计 | 10.0483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自贡市自流井区高峰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24日;复核时间:2017年5月25日;登记地点:自贡市自流井区高峰乡人民政府。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第20号
2017年4月11日,省政府以《关于自贡市2016年第2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470号)批准自贡市2016年第24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0.8793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自贡市2016年第24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打谷村7组,蔡市村2、7、10组的集体土地10.8793公顷,其中:耕地7.572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
农用地 | 耕 地 | 7.5726 | 3.0600 | 3.0600 | |
园地 | 0.0827 | 3.0600 | 3.0600 | ||
坑塘水面 | 0.6772 | 3.0600 | 3.0600 | ||
其他农用地 | 0.9260 | 1.5300 | 1.5300 | ||
建设用地 | 1.6208 | 1.5300 | 1.5300 | ||
未利用地 | 1.5300 | 1.5300 | |||
合计 | 10.8793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自贡市沿滩区卫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24日;复核时间:2017年5月25日;登记地点:自贡市沿滩区卫平镇人民政府。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