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烧告知书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禁止焚烧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坚决打击露天焚烧行为,对违反本告知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希望广大居民从我做起,自觉抵制、勇于制止焚烧垃圾的行为,对发现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可向各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29-83411466(新筑)
029-83417996(新合)
投诉监督电话:029-834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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