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几点说明
2013年,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公安部修订了《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对以下情况,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2、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对以下情况,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对以下情况,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2、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3、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产。
四、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对以下情况,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2、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
5、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6、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务的。
五、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对以下情况,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的。
2、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