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散煤经营市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规范散煤经营市场。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9日起,除向热电厂、集中供热和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供应散煤的市场主体外,全市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不得经营散煤和向散煤经营主体提供或租赁场地等活动。
二、全市一律不批准新增散煤经营主体。现有散煤经营主体,限期于10月20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限定为“清洁煤”“洁净型煤”)或注销登记手续。其中企业主体到市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
三、全市无照经营、限期未搬离的散煤经营主体及全市范围内违规运输、销售散煤的行为,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属地政府牵头,环保、国土、住建、交通、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对拒不配合、干扰公务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广大市民群众要提高环保意识,认识燃用散煤对环境的严重危害性,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散煤经营、使用行为,确保我市散煤清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经营、运输散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进行劝阻或向市散煤办举报,举报电话3220222、3220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